第一条 在部长的领导下,对公司采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熟悉采煤方面有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参加审查工作。
第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采煤安全生产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对违反规程规定的,有权制止和追查责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
第五条 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的动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参加旬、月采煤工程质量验收和安全质量大检查。
第七条 组织制定采煤工作面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避灾路线。参与矿井瓦斯鉴定和反风演习。
第八条 参加采煤方面的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做好分管的采煤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协助部长、主管做好采煤方面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并抓好管理规定和制度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