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秩序,提高煤矿建设安全水平,确保煤矿建设项目顺利投产,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项目核准后方可实施。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写可研报告、地质报告、初步设计以及环评设计、安全专篇等技术资料(有其他专项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编制相应技术资料),并按程序经相关科室审批。凡在长治市范围内承建煤矿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必须符合我市关于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并在市煤炭局进行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要求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依法进行招投标。煤矿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单位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施工单位不得承建煤矿建设项目。不具备资质或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承建煤矿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在省、市煤炭部门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项目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单位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监理单位不得负责监理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与监理单位签定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在省、市煤炭部门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监理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监理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矿建、土、安专业人员(中级职称以上)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 建设项目在省、市煤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批复等文件;
(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工程合同及参建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机构组成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和委任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内容;
(五)单位工程明细等资料。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开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需提交资料:
(一)开办煤矿批文;
(二)采矿许可证;
(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批准的勘探地质报告;
(五)项目建议书批文;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七)初步设计批文;
(八)安全、环保等专项设计批文;
(九)验资证明;
(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一)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