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由项目部防爆设备检查组全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2、新购防爆设备配齐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入井前由指定的、经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性能,取得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在日常运行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查和每周一定期检查一次,主要检查设备外壳、紧固件、密封件、绝缘盖板等是否符合标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做好记录。
4、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或已失爆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和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5、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应进行编号。有故障的设备,应由专人负责,进行更换或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