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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09日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一)每个放炮员使用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二)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
    (三)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器要随身携带。(四)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在工作地点实际消耗的炸药量,雷管量要由当班班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要在当班全退交炸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或领取。
    (五)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好,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并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卸在引药外面,装配引药时,首先用木质竹箭扎眼,不准直接用雷管扎眼。
    (六)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和捣实,眼内客药卷 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
    (七)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和无局部瓦斯积聚,才准装药放炮,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装药放断,严林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八)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 放炮换牌制度,即由放炮员、瓦检员、班长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及支架情况完好后,再将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等符合《规程》要求时,将自己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至少5秒钟后,才可放炮。
放炮后,等炮烟吹散至少停5分钟,班长、放炮员、瓦检员才可同时进入放炮地点,检查瓦斯、检查是否有瞎炮,处理顶板活矸, 认为无问题后,三牌才各归原主,班长方可可撤除警戒、恢复生产。
    (九)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距离的规定
    (十)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十一)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十二)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未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架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雷管和炸药。
    (十四)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十五)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线的标准,放炮器具体由瓦斯随身携带,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其以上的放炮器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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