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446号令”精神,为严格控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为实现我矿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专篇》编制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个数,以此为据组织定员,不得增加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个数来达到增加定员超能力生产的目的。
2、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定员上岗作业,不得任意增加每班作业人数来提高生产能力,违反规定,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
3、不得超劳动强度、超时工作,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除特殊情况处理安全隐患外,不得随意加班延点。
4、特作人员和其它岗位人员实行岗位定员: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机电工、绞车工、监控员、其它井下后勤人员均按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得随意增减。
5、定员职工必须同煤矿签定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如实配合矿方建立职工档案。
6、定员职工必须按矿方要求配合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以便煤矿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7、职工必须经煤矿或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后考试合格才能入井工作。特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
8、上岗职工必须遵守煤矿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干好、干足8小时。按时上下班,特殊情况要请假,矿方同意后方可离开矿上。
9、煤矿职工必须参加每月二次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认真做好学习听讲,考试不及格者,须补课学习后重新补考。
10、业余时间可开展正常娱乐活动,不允许赌博和酗酒闹事,违者按《三违处罚条例》处罚50元-500元/次的罚款或者开除出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