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 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工作面的设计与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依照监管关系,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放煤步距、放煤顺序、端头支护、初采、收尾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综采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悬(滑)移支架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十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十一条 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进行放顶煤开采。
四、顶板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面应建立矿压监测系统,加强顶板初次来压、初次放顶和过断层构造期间的矿压观测,并对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进行观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 工作面应有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
第十四条 工作面放顶煤期间,严格控制放煤量,严禁支架悬空。工作面倾角大于15°的,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倒措施。
第十五条 工作面应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条 要积极推广应用端头支架,强化工作面端头处的顶板管理。
五、通风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条 工作面要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及空气温度合理确定工作面风量、风速,减少系统环节和采空区漏风,保证风流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 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护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第十九条 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用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化工作面隅角、架间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对坚硬顶板,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