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第二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在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回风隅角、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联络巷设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附近存在大冒落、积存瓦斯时,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排放措施进行处理;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其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符合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六、防治煤尘
第二十七条 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两巷供水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并分别安装水质过滤器。胶带运输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轨道顺槽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二十九条 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
第三十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防止煤尘堆积现象。
第三十二条 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工作面进回风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第三十三条 煤层应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煤层注水的,必须经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 隔爆设施的安设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
七、防治煤层自然发火
第三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及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要及时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采用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布置方式的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和煤层“三带”宽度合理确定工作面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并设置支管和阀门。
第四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指标。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
第四十一条 近距离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下分层工作面,其顺槽、开切眼、停采线不得外错布置。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且小于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的时间内完成永久封闭,并定期对采空区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
八、防治水
第四十三条 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采空区积水分布情况,并摸清相邻矿井的开拓开采和积水情况。分析各类水患对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影响,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第四十四条 加强放顶煤工作面“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摸清“三带”发育规律。
第四十五条 受含水层或老空积水等威胁的工作面,必须超前探放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足够能力的疏排水系统。
第四十六条 浅部煤层工作面放顶煤开采,要进行地表沉陷观测,并调查分析沉陷区与地表水流、汇水的连通关系,发现漏水现象,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必须加强水情监测。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的矿井,要对涌水量、水质、水位动态等进行系统观测和及时分析。
九、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第四十八条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采取解危措施后方可生产。
第五十条 工作面要安装冲击地压(矿震)自动监测系统,加强冲击地压(矿震)的监测、分析和研究。
十、地质及储量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作面准备过程中要选用物探、钻探等多种探查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煤层厚度变化规律及影响工作面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按规定及时提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要加强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报工作,不断对各种地质因素进行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五十三条 放顶煤开采的采区回采率不得低于75%;“三下”采煤的采区回采率要符合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复要求。
第五十四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煤层厚度探测,并建立专门管理台帐。
第五十五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要及时搜集采出量和损失量等资料,对回采率定期进行计算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十一、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