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安徽省境内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煤矿(含国投新集公司,下同)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他突出矿井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章 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
第四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五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第六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二、区域预测结果;
三、煤层开采顺序;
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
六、采掘作业方法;
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第八条 省属国有煤矿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由矿负责编制,也可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省属国有煤矿防突专项设计必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其他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防突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首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如下:
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矿井先自行组织验收;
二、省属国有煤矿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企业组织验收;
三、煤矿企业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投产验收申请;
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组织现场验收;
六、书面进行批复。
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提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二、防突专项设计及其批复;
三、煤矿企业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材料;
四、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新水平内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区域预测结果;
五、开拓准备期间发生的瓦斯事故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报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对新水平、新采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二、未制定区域防治突出计划;
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采掘作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瓦斯抽采系统;
六、未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七、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组织验收时,应如实填写《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表》(格式见附件二),同时完成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 新建突出矿井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按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新采区投产,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非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经鉴定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必须立即按本办法要求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补充防突专项设计并认真实施,其编制、审查与验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