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质、测量工作计划、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化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逐级审批。
2、防治水中心每年初应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编制该年度地测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各类报告、并按期进行修编,逐级审批,必要时,上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4、采掘工程设计施工前,按时提交由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相关内容。
5、 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等,由地质测量科提供有关资料,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6、防治水中心地质人员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矿井建设,及时修订中长期防治水计划。
7、 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防治水文件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经矿长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备案。
8、 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防治水中心编制,经科长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9、一般探放水设计和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行。特殊探放水工程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10、 矿井年度、月度地质预报及季度“三量”、年度储量报表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行。
11、测量贯通通知单由各施工单位技术组提出,具体现场施测由地质测量科测量人员、监理、施工单位各自独立测量、计算,比对成果后,由施工单位逐级审签通知单,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及时下发施工队实行。
12、 测量贯通设计,地表岩移观测设计、“三下”采煤方案、地面控制网测量方案必须经科长审核,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