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经过鉴定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或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隔爆设施,其安装位置要求如下:
1、主要隔爆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
(1) 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等巷道。
(2) 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 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
2、辅助隔爆应设置在下列地点:
(1)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2) 采区的煤巷掘进巷道。
(3) 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二、隔爆水棚的装水量及安装要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进行计算,不得少于如下值:主要隔爆400L/m2,辅助隔爆200 L/m2。
2、水棚包括水槽棚和水袋棚,40L及小于40L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
3、水袋和水槽都必须符合部标,MT157-87《矿用隔爆水槽、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4、水棚的排间距为1.2-3m,主要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5、首排(列)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6、水槽棚的水槽应采用横向(长度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安装。
7、水棚距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低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区内的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内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前后20m长度的巷道断面和形状应与其保持一致。
8、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9、水棚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三、隔爆水棚由通防科设计安装,实行部分移交管理,即:
1、采煤工作面两道隔爆水棚,移交给所在采煤工区。
2、煤巷掘进巷道内的隔爆水棚,移交给所在的掘进工区。
3、皮带机道的隔爆水棚,移交给皮带工区。
4、其余巷道隔爆水棚,由通防科负责管理。
移交过的隔爆水棚,如发现人为损坏,均由被移交单位负责赔偿,但水棚的换水、挪位、回收,均由通防科负责。
四、水棚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损坏的应及时给予更换;发现水量不足,要及时添水;发现水槽或水袋内积存煤尘占5%时,应及时清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
五、通防科应在防尘系统图上标明水棚的种类、准确位置、棚区长度、装水量以及巷道的名称、形状、支护型式和断面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