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照公司应急预案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安排,结合公司应急救援器材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应急救援器材管理。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应急救援器材的范围:
1.公司应急救援预案中所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
2.车间级现场处置方案中所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
3.实际救援工作中新添置的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条 应急救援器材的管理
1.应急救援器材需经安全环保部提出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由总经理批准,经询价比介程序后,由设备动力部或供应部负责具体落实。
2.应急救援器材由专人进行管理,单独设立台帐,标明“应急救援”、“不准随意挪用”字样。
3.应急救援器材应在指定的存放地点妥善保管。负责保管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应急救援器材的理化特性,并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器材进行存放。
4.保管人员按说明书要求定期对应急救援器材进行保养,并保证器材的清洁和完好;医药类等存在有效期规定的应急救援器材,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更换。
5.保管人员负责应急救援器材的定期清点、清查工作,防止器材丢失。
6.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应急救援器材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器材的数量、完好性和存放条件等内容,并做好记录。
7.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测和审验,由安全环保部根据相关安全规范和使用说明提请公司领导批准,交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
1.应急救援器材保管人员建立器材使用台帐,使用情况应在台帐上注明。
2.应急救援器材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应急救援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严禁动用器材,以免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危险。
3.出现突发情况时,由应急救援总指挥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使用。对破坏或擅自挪用应急救援器材,造成贻误救援最佳时机的,对当事人及保管人员视情节严重,追究责任。
4.应急救援器材使用后,交安全环保部检查确认并做必要的维护保养。
5.安全环保部对应急救援器材每次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搜集器材在使用中存在不足、缺陷的信息,及时研究调整,真正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