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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器材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3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照公司应急预案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安排,结合公司应急救援器材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应急救援器材管理。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应急救援器材的范围:

1.公司应急救援预案中所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

2.车间级现场处置方案中所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

3.实际救援工作中新添置的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条  应急救援器材的管理

1.应急救援器材需经安全环保部提出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由总经理批准,经询价比介程序后,由设备动力部或供应部负责具体落实。

2.应急救援器材由专人进行管理,单独设立台帐,标明“应急救援”、“不准随意挪用”字样。

3.应急救援器材应在指定的存放地点妥善保管。负责保管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应急救援器材的理化特性,并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器材进行存放。

4.保管人员按说明书要求定期对应急救援器材进行保养,并保证器材的清洁和完好;医药类等存在有效期规定的应急救援器材,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更换。

5.保管人员负责应急救援器材的定期清点、清查工作,防止器材丢失。

6.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应急救援器材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器材的数量、完好性和存放条件等内容,并做好记录。

7.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测和审验,由安全环保部根据相关安全规范和使用说明提请公司领导批准,交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

1.应急救援器材保管人员建立器材使用台帐,使用情况应在台帐上注明。

2.应急救援器材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应急救援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严禁动用器材,以免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危险。

3.出现突发情况时,由应急救援总指挥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使用。对破坏或擅自挪用应急救援器材,造成贻误救援最佳时机的,对当事人及保管人员视情节严重,追究责任。

4.应急救援器材使用后,交安全环保部检查确认并做必要的维护保养。

5.安全环保部对应急救援器材每次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搜集器材在使用中存在不足、缺陷的信息,及时研究调整,真正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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