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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18日

 

1 目的
    为防治噪声污染,改善职工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身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3 职责
3.1技术安全环保监督科是噪声污染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行使以下职责:
    ①掌握公司噪声排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会同生产、工艺、设计等部门提出改进措施;
    ②指导公司属各单位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③负责对厂内噪声污染源进行监测;
   3.2公司属各单位须做好本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4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内容
4.1 噪声源的类别与确定
4.1.1公司的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施工噪声。
4.1.2 噪声源的确定途径:通过HSE检查、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等有关工作,以及生产运行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识别和确定。
4.2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4.2.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必须有噪声控制措施。
4.2.2建设项目的噪声控制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2.3 生产技术部门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论证或采用新工艺时,应尽量选择无噪声或低噪声的工艺。
4.3设备管理要求:
4.3.1各单位在选购设备、设施时,应尽量不用或少用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应以不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代替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以低噪声的设备设施代替高噪声的设备设施,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噪声的危害。
4.3.2各单位要建立建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工艺设备管理,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装置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防止设备在运行时产生非正常噪声。
4.3.3对于现有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和装置,都要因地制宜采取消音、隔音或减振、防振措施,降低其噪声等级,消除噪声危害。
4.3.4要合理调整设备机件参数,避免设备在运行时产生非正常噪声。
4.3.5各单位噪声污染控制设施要纳入设备统一管理,并保持性能、运行良好,噪声控制设施不得拆除或闲置。
4.4施工作业管理要求:
4.4.1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强化作业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作业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对环境带来污染与危害。
4.4.2职工在操作设备过程中,要注意平稳操作,以减少设备产生偶发性噪声。
4.4.3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音标准为85分贝(A)。经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4.4.4对每天接触噪音不到8小时的工种,噪音标准可按下表适当放宽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音时间(小时)
允许噪声(分贝)
8
85
4
88
2
91
1
94
最高不得超过115
4.4.4凡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标。在未达标前,必须为职工配发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健康。
4.5噪声监测要求:
4.5.1安全监督部组织对公司的噪声排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测。
4.5.2检测监测出的噪声污染问题,安全监督部科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问题严重时,上报公司HSE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4.6检查与考核
4.6.1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4.6.2安全监督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各单位噪声防治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7要加强噪声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利益。具体操作执行《噪声防护控制管理规定》。
5 相关文件
5.1《噪声防护控制管理规定》
5.2《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6 技术术语
6.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6.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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