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氰化钾属剧毒药品,为了防止氰化钾在贮存、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实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氰化钾的贮存和使用。
1. 职责
3.1 化产车间负责氰化钾的贮存和使用;
3.2 安全科、生产科负责氰化钾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管。
4 程序
4.1 氰化钾的贮存
4.1.1 氰化钾贮存地点为化产车间污水处理单独隔开的库房,并保存在保险柜中。
4.1.2 氰化钾库房设置防盗门及防盗窗,防盗门设置防撬锁装置,防盗门上的钥匙由化产车间主任负责保管。
4.1.3 氰化钾库房中设置保险柜,保险柜上有两套钥匙,分别由生产科长和安全科长保存。
4.1.4 保险柜上的密码由化产车间污水处理班长负责设置和记忆,其密码不准告诉其他人员。
4.2 使用
4.2.1 氰化钾在配药使用时,应提前提出使用申请报安全科,经科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4.2.2 取用氰化钾时,必须有化产车间主任、生产科长、安全科长、污水处理班长同时在场时方可取药。
4.2.3 取用氰化钾人员应穿戴连体式防护服,在化产车间主任、生产科长、安全科长同时在场进行取药和配药。
4.2.4 所取氰化钾药品水量应刚好够配药数量,不准有多余数量,多余药品必须完全放回。
4.2.5 配药时化产车间主任、生产科长、安全科长必须全程跟踪配药过程,当配药完毕,剩余氰化钾重新放回保险柜,且保险柜上好封条、所好,防盗门所好后,三人方能离开。
4.2.6 封条必须有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焦化厂的公章和日期。
4.2.7 所有进入库房的人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字,签字的记录由化产车间负责保存。
4.3 检查
4.3.1 安全科每月不定期对氰化钾贮存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时,应有化产车间主任、生产科长同时到场。
4.3.2 检查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氰化钾贮存地点是否符合贮存要求,是否可能被盗。
4.3.3 当氰化钾贮存地点不适合贮存时,应及时选择更换贮存地点;当保险柜封条发生破损,可能发生被盗时,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不得隐瞒。
4.3.4 污水处理值班人员听到库房有异常声音时,必须及时观察了解情况,不得听而不闻,否则,每出现一次至少罚款500元。
5 附则
5.1 违反此规定的人员,每发现1次考核500元。
5.2 本规定由安全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