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设施的监视和测量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储运设施安全,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监视和测量设施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和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职责
4.1 生产部门负责监视和测量设施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含气瓶)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位装置等,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2 生产部门具体负责电视监控系统和生产通讯装置设施的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3 生产部门具体负责可燃气体监测仪、有毒气体监测仪及各类仪表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4 电气部门具体负责各类继电保护器、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5 计量部门具体负责工艺过程中温度、压力、流量、液位超限报警装置等各类仪表的校验和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6 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库区内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的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7 各监视和测量设施使用单位负责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8 其它监视和测量设施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并建立档案,组织检查。
4.9 对于职责不明确或新增的监视和测量设施由设备管理人员配合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分工管理,明确职责。
5、要求
5.1 在生产储存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的罐区、装卸台(站)等重点部位,要安装电视监控装置;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在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安装通讯联系装置。以上安全监控、测量、通讯装置要符合安装场所的安全要求,主要监测参数要与监管室、操作室等联网,保持联络畅通。
5.2 公司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监视和测量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5.3 各类监视、测量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5.4 各主管部门和生产部门应建立监视、测量设施台账,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5.5 监视、测量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任何变更应执行公司《变更管理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6 除维修、校验人员外,其他日那么一律不准乱动监视、测量设施。
5.7 各主管部门要制订详细的管理实施细则,搞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各种监视、测量设施安全运行。
6、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