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对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进行控制,确保监视、检测设备或仪器、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保障监视和检验测量结果有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部门使用服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影响的监视系统(消防报警系统)、消防设备、测量器具(包括:万用表、压力表、温度表等)的购置、校准、使用和保管等活动的控制。
3、职责
3.1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有关监视、检验测量设备及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等,制订年度检验计划,并依据计划落实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送检、校准、管理等工作。
3.2 办公室负责对检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管理程序
4.1 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的分类
4.1.1检验测量设备、消防设备、仪器仪表分A、B、C三类进行管理:
A 类: 依法实行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涉及结算、安全、卫生的计量器具、消防设备属于A类。
B 类: 非强制检定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主要用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中关键的、主要的参数检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
C 类: 非强制检定中一般管理的非重点计量器具。
4.2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的购置
4.2.1相关部门根据检验工作需要,中心服务活动的特点,确定监视和测量的过程,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精度,提出购置设备申请,填写《月采购计划表》。
4.2.2采购的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必须是具有政府相关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
4.3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的检定
4.3.1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建立《强制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台帐》,规定监视、检测设备的校验周期,并记录检定日期。
4.3.2新购置的A、B类计量器具使用前应先送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能发放使用。对合格品应贴上表明其状态的唯一性标识,未经检定的A、B类设备不得使用。
4.4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的发放
4.4.1办公室应与各使用部门做好接口管理,防止失控。发放应有发放记录。
4.4.2经检定或确认合格的计量器具方可发放。
4.5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4.5.1各部门使用的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由使用者按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和维护。
4.5.2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的使用者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做好送检工作。计量器具的调整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未经主管部门准许不得随意进行调整以防造成失准。
4.5.3发现计量器具失准时,应立即停止其使用,并对其出具的数据进行追溯,对原数据进行重新评价,经重新确认后方可决定其原数据是否有效或继续使用,并保存相关记录。
4.5.4任何人员不准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5.5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软件,在使用前由使用人员对软件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4.6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周期检定或校准
4.6.1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需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验。
4.6.2各部门负责对自用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校验工作。
4.6.3在用的A、B类计量器具应按期送到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4.6.4纳入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将检定或校准结果登入《监视、测量器具定期检验记录》。保存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书等原始凭证。
4.7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的维修
检验测量设备出现故障后,由使用者上报部门主管,经主管签字后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填写《设备维修(护)记录》,并在设备档案中进行记录。
4.8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的保管和报废
4.8.1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的保管应有适宜的环境条件,搬运及维护时要防止损坏或失准。
4.8.2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应予以收回封存,启用时应重新检定后方可使用。
4.8.3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经国家计量检测部门审核确认不具有使用功能时,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做报废处理。
4.8.4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监视、检验测量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