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第二条 液化石油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石油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淋水降温。
第三条 要随天气的变化而做好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晚要减少瓦斯与液化石油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凝,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与火炬回火。
第四条 各种充装液化石油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必须安设阻火器。
第五条 新装置投产要对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要做好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但发生泄漏,必须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及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与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活好用。
第七条 通过道路或街区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燃用液化石油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第九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准超期使用,不准随意排放残液和倒液。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从事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并要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退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石油气罐区要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要安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或自动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闭方式。
第十四条 进系统管网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标立方米,总流量不大于400毫克/标立方米。为保证硫含量指标达到上述要求要尽快建立脱硫装置,未建脱硫装置的要开好碱洗设备,以防腐蚀设备与管线。
第十五条 凡贮存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有关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要配备必要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第十七条 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必须装设阻火器和配有燃料油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有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必须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第十九条 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设备、管线要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有耐火隔热保护层。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区域的设备及仪表要采用防爆型,其防爆等级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要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石油气的气化或脱凝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第二十四条 要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或爆炸。
第二十五条 火炬管网走向要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要有坡度,低点要有排凝设施。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要有经过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做水压试验与气密试验,并要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要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降温设施等,并要定期检修检验,保证灵敏可靠。
第三十条 要按规定定期对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或采取可靠措施,结合装置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以上每项规定处罚责任者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