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并落实气瓶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本单位质量安全风险主要存在于质量计划、设计控制、材料与零部件控制、工艺控制、焊接控制、热处理控制、无损检测控制、理化检验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人员管理以及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环节。
第三条 质量计划风险主要指质量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不满足许可范围特性和单位实际情况。
第四条 设计控制风险至少包括:
(一)设计文件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型式试验机构鉴定;
(二)设计控制责任人未有效履职。
第五条 材料与零部件控制风险至少包括:
(一)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未按规定进行材料复验;
(三)未按相应规定进行材料标识;
(四)未按规定发放领用材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五)材料控制责任人未有效履职。
第六条 工艺控制风险至少包括:
(一)通用或专用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未定期检查工艺执行情况;
(三)工装模具未按规定做好使用管理检查并记录;
(四)工艺控制责任人未能有效履职。
第七条 焊接控制风险至少包括:
(一)焊工未持证或超项目焊接;
(二)焊接工艺未能覆盖产品制造要求;
(三)未及时规范填写施焊记录;
(四)未按规定进行焊缝返修;
(五)焊材管理不符合规定;
(六)焊接控制责任人未能有效履职。
第八条 热处理控制风险至少包括:
(一)热处理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热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
(三)热处理记录和报告不齐全或不规范;
(四)热处理控制责任人未能有效履职。
第九条 无损检测控制风险至少包括:
(一)无损检测通用或专用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无损检测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三)设备、仪器和试块不满足相应检测要求;
(四)检测状态和时机不满足工艺要求;
(五)记录和报告不齐全或不规范;
(六)无损检测控制责任人未能履职。
第十条 理化检验控制风险至少包括:
(一)理化检验人员未经培训合格;
(二)仪器和设备不满足相应检测要求;
(三)理化试样不符合要求;
(四) 记录和报告不齐全或不规范;
(五)理化检验控制责任人未能有效履职。
第十一条 检验与试验控制风险至少包括:
(一)检验与试验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应规定;
(二)检验与试验条件和状态不满足工艺要求;
(三)检验与试验记录和报告不齐全或不规范;
(四)气瓶信息化标识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五)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型式试验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或未能覆盖产品范围;
(六)检验与试验控制责任人未能有效履职。
第十二条 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风险至少包括:
(一)设备状态标识不规范;
(二)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三)生产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责任人未能履职。
第十三条 人员管理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对人员培训的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做出规定;
(二)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不符合要求;
(三)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聘用管理不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条件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
(二)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接受监督检验;
(三)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等。
第十五条 其他来自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通报、预警,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等动态风险。
第十六条 本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气瓶制造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例表见附录A5),当生产的气瓶类别、品种、型号等发生改变可能导致风险指标发生变化时,需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