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本单位风险管控清单按照大型游乐设施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4个类别及动态风险进行划分。
第三条 人员类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持有相应证件;
(二)未按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三)未严格遵循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四条 管理类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二)未按有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规定执行操作规程;
(三)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四)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记录档案;
(五)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六)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条 设备类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按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大型游乐设施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大型游乐设施;
(二)大型游乐设施未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三)大型游乐设施未依据使用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
(四)超设计使用年限的大型游乐设施未经安全评估,并检验合格(使用管理规定);
(五)其他可能导致风险隐患的情况。
第六条 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类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二)未排查大游乐设施主要受力结构件、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乘人设施等重点部位的缺损。
第七条 环境类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场所为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区域;
(二)大型游乐设施未按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说明;
(三)大型游乐设施运行存在不符合安全距离等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 其他来自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通报、预警,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等动态风险。
第九条 本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例表见附录B8),当大型游乐设施类别、型号等发生改变可能导致风险指标产生变化时,需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