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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作业现场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内部货运作业管理,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确保货运作业有序进行,降低营运成本,实现运输资源与运力资源的最佳配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货运部应按用户货物运输需求计划,拟定公司月、周、日运输作业计划,并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将货物运达目的地,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与用户的约定义务。 

  第三条  货运部应根据作业计划,认真填写货物单号、型号、数量及时掌握运输作业计划进度情况。正确调配运力,并做好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当运力调度计划与用户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尽量满足用户需求,并对用户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用户的理解与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与用户发生冲突,影响公司信誉,如有此类情况发生,一次罚款100元,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同时向用户赔理道歉。 

  第四条  公司各级货运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保证货运作业紧张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货运部应依据用户业务的变化适合时调整货运作业计划,并认真做好货运作业计划的组织实施和业绩统计,及时准确地每月按时将《作业量统计报表》报财务部,发现一次差错,罚款50元。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牢固树立“服务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上岗作业要服从管理,遵章守纪、克守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员工协同作业期间,应互相帮助,团结合作,提倡团队精神。严禁打架斗殴现象发生,如若发生,触犯法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视其情节轻重处100-300元罚款。 

  第八条  员工进入工作现场作业,必须按规定着装,不按规定着装,不得从事货运作业。 

  第九条  驾驶员装车完毕起运前,必须认真核对货运交接单(车号、箱号、日期、送达地点、保安员签字等相关特手续),如有错项或遗漏,应及时纠正。凡发现因交接有误,用户拒绝结算的,公司将按废票考核责任人(当事人承担50%的赔偿 责任)。 

  第十条 驾驶员与业务相近单位作业人员配合作业时(如码头、堆场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公司的服务宗旨,积极主动配合作业,与其搞好协作关系,注意维护公司形象。凡发生与协作单位或用户有无理取闹等不良现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驾驶员必须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如发生碰、刮事件,除按用户要求赔偿外,公司将对当事人按下车处理,下车期间,取消一切待遇,处罚期限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杜绝驾驶员当班时间酗酒现象,一经发现,按下车处理。 

  第十三条  正常工作时间,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发现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离岗(含二次),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作业班组(驾驶员)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作业调度指令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它异常情况发生),应及时反映,妥善处理,如发现因个人原因隐瞒不报,一次罚款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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