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是指由****公司对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从业单位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
        第四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生产行为,按其违反规定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1、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2、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3、未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现场危险告知制度的。
        4、未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单列安全生产费用或将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的。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7、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的。
        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9、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实施的。
        10、民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11、对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12、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13、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1、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施工单位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3、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未按施工进展情况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
        6、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单位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7、特种设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检测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扣分)。
        9、对所承建的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的,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10、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的。
        11、未建立劳务用工档案,对进场人员未实行实名登记的。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1、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按每处次扣分)。
        3、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4、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5、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6、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作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7、未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发放和使用登记台账的。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
        1、未按规定向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扣分)。
        2、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3、施工现场混乱,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
        4、安全培训教育名单与劳务用工档案花名册不符或与现场人员不符(按每人次扣分)。
        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1、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2、未设立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3、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未及时通知****公司的。
        4、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5、未对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的。
        第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1、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的。
        2、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3、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未作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4、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不规范、不严谨或流于形式,未经过认真验算和复核的。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1、未按规定对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2、未对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查的。
        3、施工单位因施工安全原因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公司责令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行为,视其违约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10分:
        1、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2、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3、拒不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公司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4、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5、未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5分:
        1、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在市级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2、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质监站、****公司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3、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4、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扣5分)。
        5、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7、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3分:
        1、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2、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的;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和构造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