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4、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
5、没有落实****公司、监理单位做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6、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和隐患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7、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8、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1分: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待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2、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4、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5、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6、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扣分)。
8、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安全标志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分:
1、工程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分:
1、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公司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2、工程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3、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分:
1、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五定”(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验收)整改要求的。
2、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3、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4、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5、未按照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分:
1、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2、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安全标志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3、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4、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5、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
6、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扣分)。
7、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带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扣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总监理工程师10分:
1、无安全生产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生产监理细则的。
2、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安全专项验收的。
3、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失察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总监理工程师5分:
1、所监理的施工项目未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或施工单位(含劳务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未能及时做出停工处理的。
2、所监理的施工项目因施工安全原因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公司责令停工整改后未能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3、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4、未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规范标准实施监理的;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安全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5、未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6、对各级监理审核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把关不严而无改进和处理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总监理工程师3分:
1、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未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审批制度的。
2、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公司报告。
3、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4、未能跟踪检查和督促本单位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实的。
第二十四条 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次检查扣总监理工程师1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安全监理工程师10分:
1、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2、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安全监理工程师5分:
1、未按安全责任分工规定,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
2、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3、对****公司、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4、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5、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有安全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安全监理工程师3分: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评分的。
3、对不履行安全责任或不称职的监理员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撤换的。
4、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安全监理工程师1分:
1、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处理的。
2、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3、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由安全部、工程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驻地业主代表以及****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在日常安全巡查、定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不定期专门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评比过程中执行。实施扣分后,向被扣分单位(或人员)下发《安全违约处罚通知书》,由检查人员签发,统一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收。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以每月为一个考核周期,在每月的30日由安全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至《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台账》中。下一考核周期开始,重新进行量化扣分,不进行累计。
第三十一条 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重复扣分。
1、在每次检查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约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2、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约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楚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 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能立即改正的,责令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在每月汇总后并处每分3000元的违约罚金,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的,****公司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公司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一月内扣满60分的,****公司将按履约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将其违约行为在交通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的扣分,可在每月汇总后并处每分1000元的违约罚金,对扣满30分的人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予以撤换。
第三十六条 对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违约罚金,****公司统一在其计量款或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对施工、监理单位未列入扣分的项目,将比照相近条款扣分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