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管理各物业辖区停车场(库)车辆停放收费管理,明确收费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物业辖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
2. 职责
3.1 门岗值勤秩序维护人员或车管员负责收取临时停车费,每日交班前汇总上缴管理处。
3.2 各管理处负责按本规定收取辖区各种车辆停放的停车费,每月末汇总上缴公司财务处,严禁截留、挪用。
3.3 公司财务处负责收取各管理处上缴的停车费,按规定纳入各相关帐户并存储。
3. 操作步骤和方法
4.1 临时停放:
4.1.1 外来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进入时,经门卫秩序维护人员询问事由、验证、登记《车辆出入登记表》,发给驾驶人员《车辆出入证》,由秩序维护人员(车管员)负责引导停放在规定的临时停车地点;
4.1.2 外来机动车辆离开时,由秩序维护人员(车管员)依据车辆登记进入、离开时间计算停车时间,并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如有损坏路面、公共设施、违章的,应按规定收取赔偿费、违章费)后方可放行。
4.1.3 业主(住户)的车辆未办理长期停放手续在辖区停放的,按外来机动车辆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停车费处理。
4.1.5 车管员或秩序维护人员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收费,妥善保管,每日交班前汇总上缴管理处。
4.2 长期停放:
4.2.1 业主(住户)的机动车辆需长期停放在辖区停车场(库)固定车位的,必须到管理处办理车位租赁使用手续,领取《停车证》,凭证出入,对号停放车辆;按《收费标准》按月将停车费缴纳到管理处(或和管理费同时交);若停止使用车位时,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生丢失或私自转让停放证(车位),须按章扣留押金并取消停放证。
4.2.2 业主(住户)的非机动车辆需长期停放在辖区停车场(库)的,必须到管理处登记,办理停放手续,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将停车费缴纳到管理处。
4.2.3 各管理处指派专人负责办理车辆停放登记立户手续,负责收取临时停车费、固定停车费,每月末汇总上缴公司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