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职责
1.1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船舶证书及技术资料管理情况的检查;
1.2海务主管负责建立船舶证书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1.3机务主管负责建立船舶技术资料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1.4船长负责在船的船舶证书保管;
1.5轮机长负责船舶技术资料的保管;
2.工作流程
2.1船舶证书的管理
2.1.1船舶证书系指船舶各种法定证书。
2.1.2公司新增船舶(包括买卖、新建、委托管理)时,海务主管应及时建立船舶证书档案,编写《船舶证书清单》,查验下列法定证书后保存证书的复印件。
2.1.1.1船舶国籍证书
2.1.1.2船舶检验簿
2.1.1.2船舶吨位证书
2.1.1.3船舶载重线证书
2.1.1.4船舶适航证书
2.1.1.5船舶防污证书
2.1.1.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1.1.7船舶营运证
2.1.3海务主管在对船舶证书查验及保存后,还应在《船舶证书清单》上注明相关船舶证书的签发日期、有效截止日期、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下一次检验日期。
2.1.4海务主管在对证书进行登记保存后,应将船舶证书原件交船长保存
2.1.5船长离任前必须将保存的船舶证书与新任船长进行交接。
2.1.6海务主管在船舶证书相关期限(包括有效期、检验日期)到期前三个月,应报告副总经理,并通报机务主管。
2.1.7副总经理根据船舶近期的营运安排,在征求机务主管的意见后,确定船舶换证或检验的具体日期,由海务主管通知船舶。
2.2船舶技术资料的管理
2.2.1船舶技术资料系指船舶各种技术性资料,包括船舶图纸、设备证书、检验报告、检测数据及各种修理资料。
2.2.2公司新增船舶(包括买卖、新建、委托管理)时,机务主管应及时建立船舶技术资料档案,编写《船舶技术资料清单》,核对下列船舶技术资料后保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2.2.2.1船舶图纸(总布置图、外板展开图、稳性总结表、机舱布置图、管系图等);
2.2.2.2船舶设备证书(主机、副机、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电器设备、防污染设备等);
2.2.2.3船舶设备的检测数据;
2.2.2.4最近5年的船舶检验报告;
2.2.2.5船舶修理资料(厂修需保存修理项目完工单,自行修理需保存维护修理的相关表格记录)
2.2.3机务主管在对船舶技术资料进行登记后复印一份,并将船舶技术资料的原件连同《船舶技术资料清单》交轮机长保管,(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也可由船舶保存复印件,岸基留存原件)
2.2.4轮机长离任前必须将保存的船舶技术资料及清单与新任轮机长进行交接。
2.2.5船舶技术资料发生变更时,机务主管和轮机长应及时更新保存的船舶技术资料,并在《船舶技术资料清单》中做出相应标识。
2.2.6船舶技术资料无法取得时,机务主管应报告副总经理,由副总经理根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补齐相关技术资料。
2.2.7对缺失的船舶技术资料,机务主管和轮机长应在后续管理中逐步补充完善。
2.3日常检查及更新
2.3.1副总经理应每季度对公司船舶的证书及技术资料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证书及技术资料管理的,应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
2.3.2海务主管和机务主管应不定期对所保存的船舶证书及船舶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失效的证书及技术资料应及时清除,但主管人员认定有保存价值的,可加盖“作废”章或做出相应标志后保存。
2.3.3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应由主管人员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3.4海务主管和机务主管在建立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档案时,应按照船舶名称,分船建立,并可以在需要时快速查阅。
2.3.5船舶退出公司(包括报废、注销、买卖、灭失等)时,由海务和机务主管在退出后一周内销毁该船的相关登记资料。
2.3.6机务主管应每年对船舶留存的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对发现船舶留存资料缺少或灭失的,应及时补充齐全。
2.3.7船舶证书及技术资料档案应分船建立,每船一档。
2.3.8船舶证书应同时保存证书正本及附件;
2.3.9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更新并保持最新有效;
2.3.10船舶技术资料应详细、齐全、完整。
2.3.11船舶证书及技术资料的保存应便于索取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