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经理是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水平。
3.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5.每年至少主持召开四次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6.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8.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