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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的对策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27日

项目选址时,应考虑建设项目经济性、技术合理性以及满足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要求,

在安全方面应重点考虑地质条件、地形情况、水文条件、气象等自然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和企业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对策措施的提出应注意标准规范的更新情况,像建筑设计防护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总平面布置相关规范的查新。对策措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

1)自然条件的影响

(1)不得在各类风景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进行项目选址。

不得在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各种滑坡、泥石泥、溶洞、流砂等直接危害地段、高放射本底区、采矿陷落(错动)区、淹没区、发震断层区、地震烈度高于九度地震区、Ⅳ级湿陷性黄土区、Ⅲ级膨胀土区、地方病高发区和化学废弃物层上面建设。

(2)依据地震、台风、洪水、雷击、地形和地质构造等自然条件资料,结合建设项目生产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的对策措施。

如设置可靠的防洪排涝设施、按地震烈度要求设防、放雷击接地工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能完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时的补救措施、产生有毒气体的工厂不宜设在盆地窝风处等。

(3)对产生和使用危险危害性大的工业产品、原料、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和电离、非电离辐射的建设项目,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专门(专业)法规、标准的要求,提出对策措施。例如生产和使用氰化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在水源的上游附近、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不得位于城市规划区的上风侧等。

2)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除环保、消防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外,主要考虑风向和建设项目与周边区域包括周边生活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航空港和重要通讯、输变电设施和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核电厂、剧毒化学品生产厂等)在危险、危害性方面相互影响的程度,采取位置调整、按国家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等对策措施。

例如,根据区域内各工厂和装置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分类,考虑地形、风向等条件进行合理布置,以减少相互间的火灾爆炸威胁;易燃易爆的生产区沿江河岸边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港区、水源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并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入江河的有效措施;公路、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或区域排洪沟严禁穿越厂区。与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危险、危害性大的工厂企业应位于危险、危害性小的工厂企业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使用或生产有毒物质、散发有害物质的工厂企业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有可能对河流、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和水源地的下游及地势较低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产生高噪声的工厂应远离噪声敏感区(居民、文教、医疗区等)并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夏季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对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周围主要噪声源的夏季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侧;

建设项目不得建在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防护检测区和核电厂周围的限制区内;

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产生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性质、地区平均风速等条件,与居住区的最短距离,应不小于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与爆炸危险单位(含生产爆破器材的单位)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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