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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6日
经验证明,通过罐壁四周传热使液化石油气达到自然气化的目的,由于其传热系数是很小的,只有38kJ/(m2·h·K),气化量自然有限。然而,采用气化器把液态液化石油气进行间接加热,则每蒸发lkg的液态液化石油气需消耗约418kJ的热量,其传热系数可达837~1674kJ/(m2·h·K),这样强制气化的结果可以提高气化能力。显然,后者生产效率高,在工业企业以及城市燃气的气源生产领域中有实际应用价值。以液化石油气为原料,经汽化器气化成汽态后,用管道输送给用户作燃料用,按其热值范围可分为高热值纯气供应和较低热值混合气供应。由于多组分(或沸点高的单一组分)液化石油气,在气化器用热媒强制气化后,向用户气相输送过程中,高沸点组分容易在管道节流处或降温时结露冷凝,所以在气化站生产高热值纯组分液化石油气,其输送及应用范围均受到限制。在考虑燃气互换性和爆炸极限的基础上,将由气化器气化的液化石油气掺混空气,虽然其热值降低了,但保证送出混气站后的混合气在输送压力和温度下不会发生再液化现象,即保证了混合气的露点低于环境温度。这种混合气可全天候供应,并且热值的调整可适应燃烧设备的性能,显得比较灵活和实用。
在气化站和混气站中,加热液化石油气所用的热媒通常采用热水或蒸汽。它可由站内锅炉房供应,只要保持锅炉房里明火与气化器等液化石油气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防火间距,其操作安全可靠性是十分有保障的。现代新型气化器广泛采用以热水为中间介质的电加热方式或火焰直接加热方式,气化器的出力可大可小,操作灵活、便利、节能,然而气化器在防爆、防火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以保证足够的安全可靠性。
一、气化站的工艺流程及其工艺布置
液化石油气依靠储罐自压导入气化器中。地下储罐一般储存量较小,只作中间储罐用,根据用户需要量而定,便于布置在居民区内或工业企业车间附近。
液化石油气通过液相管和气相管从定期运送汽车槽车卸入地下储罐中,并可用罐上的液位计检测液位变化情况。气化器操作时,液化石油气经过滤后由液位调节器控制流入气化器,在热媒流量、温度稳定的情况下,气化器内液位高低取决于液化石油气的用量。当用量增加时,气化器内压力降低,此时液位上升,液相与热媒的换热面增大、气化量便提高;当用气量减小时,气化器内压力升高,液面下降,气化器内的液相经泄流阀流回储罐,这时气化器内换热面减少,气化量也随之减少。在气化器内,最大生产率下相应的液位高度,不得大于气化器高度的2/3。此极限液位用液位调节器控制,液位达到高度的2/3时,浮球阀能关闭,液化石油气就停止向气化器内供应气相液化石油气经气化器上部过热后,沿气相管道进入调压器,在此压力调节到用户所需的压力。当向用户供气压力不符合要求时,通过脉冲管将信号传递给安全切断阀和调压器,随之气路就自动切断。
除了上述自动调节方法之外,还可改变热媒的流量大小来改变气化能力,以适应用户需用量的变化。用气量的变化会引起气化器内压力发生变化,借此压力来控制热媒进口管上的流量调节阀来改变热媒的流量,从而气化能力也相应变化。
    从工艺布置原则要求而言,储罐既可设在地下,也可设在地上,只要储罐有足够的压力将液态液化石油气导入气化器就行,但在无气相平衡管的情况下气化器必须设置液位调节器,以防液相窜入气相调压器及输气管路。至于气化器与储罐之间的净距,应尽量考虑减少液相导管的阻力因素,但为便于检修,操作管理,它们之间可适当保持一定的距离。
二、气化站和混气站的一般设计要求
(1)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储罐设计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本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2~3日的用气量计算确定,储罐台数不应少于2台。
b. 自液化石油气生产厂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参照储配站有关规定考虑。
(2) 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应遵循下列要求。
a. 宜处于供气对象所在地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b. 应设有汽车槽车出入的道路。
c. 动力供应及上、下水设施便利和完善。
d. 站区四周应设置高度2.O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3) 气化站和混气站中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应遵守表4-22的规定。
4-22 气化站和混气站中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 单位:m

 

名称
≤1Om3
11~30m3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重要公共建筑
35
40
站外民用建筑
30
35
站内生活、办公用房
15
20
气化间、混气间、调压室、配电室、仪表间、值班间等非明火建筑
12
15
明火气化间、供气化用的燃气热水炉间
12
18
站内道路(路肩)
主要
10
10
次要
5
5
注:1. 地下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2. 供气化用的燃气热水间的门不得面向储罐。
(4) 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储罐总容积不大于10天用气量时,可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之间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并不应小于1.Om。
b. 储罐室(总容积不大于1Om3)外墙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m)不应小于以下规定,厂房耐火等级一、二级:12m;厂房耐火等级三级14m;厂房耐火等级四级16m。
c. 储罐室外墙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12m。
d. 非直火式气化间可与储罐毗连,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5) 地下储罐埋设深度自罐顶部算起,不应小于0.5m,储罐外壁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当储罐采用牺牲阳极保护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镁合金牺牲阳极应用技术标准)执行。
(6) 气化器的总气化能力宜大于高峰小时用气量的1.5倍,气化器不应少于2台,至少有一台备用。
(7) 气化器的热源根据气化能力的大小,可采用热水、蒸汽和电。
(8) 独立设置的气化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表4-22的规定执行;与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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