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分级与分类
1、分级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1作业高度在2~5m(含2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1.2作业高度在5~15m(含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1.3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1.4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分类
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
2.1特殊高处作业
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2.5在塔、釜、炉、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安全要求
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1.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安全防护
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架,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2.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登高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均压服。
四、《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登高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2、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负责人审批,由车间安全员备案。
3、二、三级高处作业由厂安全员或厂负责人审批,由厂安全员备案。
4、特级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批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