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全用火作业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2日

1. 安全用火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 用火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3.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4.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
5. 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石棉布)
6. 特级用火、一级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日常用火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不超过3天。
7. 特级用火、一张用火及二级日常用火,限1处1张火票,1名监护人;大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火票,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车间区域内,统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用火票共4联,期中1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1联由监护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