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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的分类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12日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区域等级的划分

  为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可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将整个生产区域划为一类动火区、二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三个等级区域,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1)一类动火区。通常是指该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人员伤亡。

  (2)二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若区域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较少的人员伤亡。

  二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范围以外的生产区域。

  (3)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或单位的检修作业。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免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在一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一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在二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二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5)动火证的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动火证之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同时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该项目的动火作业。凡因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动火证的审批人员负责。动火作业人员若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引发事故的,则由动火作业人员自行负责。

  (6)动火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随意转移动火作业地点和扩大动火作业的范围。每次审批的动火证有效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如动火证期满而作业项目未完,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7)动火证应在动火作业前半小时内办好。动火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员负责存档保存;一份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动火证不得转让与涂改。

(9)对违章指挥,没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等,动火作业人员均有权拒绝进行动火作业。

  (10)对违章动火作业,公司每一个职工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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