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水平净距 | 垂直净距 |
建筑物有门窗的墙壁外边或突出部分外边 | 3.0 | ― |
建筑物无门窗的墙壁外边或突出部分外边 | 1.5 | |
非电气化铁路钢轨 | 3.0 | 5.5 |
电气化铁路钢轨 | 3.0 | 6.6 |
道路 | 1.0 | 5.0 |
人行道 | 0.5 | 2.5 |
厂区围墙(中心线) | 1.0 | ― |
照明、电信杆柱中心 | 1.0 | ― |
熔化金属地点和明火地点 | 10.0 | ― |
注:1表中水平距离: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道路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铁路自轨外侧或按建筑界限算起;人行道自外沿算起。
2表中垂直距离: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铁路自轨面算起,道路自路拱算起,人行道自路面算起。
3当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其最小垂直净距应根据需要确定。
4表中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氧气生产车间或氧气用户车间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管道。
5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