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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31日
库内建(构)筑物和设施液体类别企业建(构)筑物等
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场内铁路场内道路
一、二主要次要
储罐(TV为罐区总容积量m3)TV≤50甲B、乙252512152025251510
50<TV≤200252515202530251510
200<TV≤1000252520253035251510
1000<TV≤5000303025304040251510
TV≤25015151215202020105
250<TV≤100020201520252520105
1000<TV≤5000252520253030201510
5000<TV≤2500303025304040251510
油泵房、灌冶间甲B、乙12151214163020105
1212101214151285
桶装液体库房甲B、乙15201520253030105
1215101214201585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甲B、乙141415161830201515
1010101214201085
其他生产性建筑物甲B、乙1212101214251033
99891015833

注:1当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与丙类液体混存时,丙A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50%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丙B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25%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

2对于埋地卧式储罐和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储罐,本表距离(与场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构)筑物与库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A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安全距离,应符合4.0.10条的规定。

5企业附属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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