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直接判定法进行评价
可直接判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包括:
1 法律法规有要求的情况
——已违反或接近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要求的,如排放超标;
——虽未超标,但当地政府高度关注或强制监测的;
——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限期替代的物质,重污染工艺,大耗能装置。
2 异常或紧急状态下可能产生严重环境影响的。
3 相关方有合理投诉的。
4 对相关方能够施加影响且环境影响严重的。
二、用公式Z=Y+P+C对其余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Z=Y+P+C
其中:Z—环境因素重要性的总分值
Y—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
P—环境影响的发生频率
C—相关方的关注程度
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Y) | 分值 | 环境影响发生的频率(P) | 分值 | 相关方关注的程度(C) | 分值 |
很严重 | 5 | 连续发生至每日一次 | 5 | 社会极度关注 | 5 |
严 重 | 4 | 每日少于一次至每周一次(或异常) | 4 | 地区性极度关注 | 4 |
一 般 | 3 | 每周少于一次至每月一次(或紧急) | 3 | 地区性关注 | 3 |
不严重 | 2 | 每月少于一次至每年一次 | 2 | 地区性一般关注 | 2 |
很轻微 | 1 | 一年以上时间一次 | 1 | 不甚关注 | 1 |
环境因素重要性的总分值Z≥6时,即可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重要性的总分值Z<6时,应考虑Z值,以便确定相对重要的环境因素。
注:①环境影响包含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资源消耗、有毒有害化学品、臭氧层破坏、电磁辐射、光热辐射、恶臭、其它等。
②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具体是指:
很严重—影响到整个公司甚至涉及到公司外;
严 重—公司内可处理或污染物排放量大;
一 般—部门内可处理或污染物排放量小;
不严重—影响小或作业者可以处理;
很轻微—影响很小或根本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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