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颁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充分明确本部的各级领导者、管理者和全体员工以及各专业(职能)管理室和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能和责任,保障全体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促进本部生产经营建设的顺利进行与健康、和谐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铁部所属各单位和全体在岗员工(含劳务工、临时工、生产性民工)。
第三条 本规定是依据党和国家颁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所建立的,包括各级职能(专业)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及其各级领导者、职能(专业)管理者和全体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在内的,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必须承担职能和责任的一种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指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 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以及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人命关天”和“生命至尊”的理念,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理解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各自的议事日程中的头等大事来抓,确保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到实处。
第六条 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及全体员工在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和强化安全生产的社会价值观念、企业价值观念和现代价值观念。
第七条 在实施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过程中,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以及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在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部属各单位以及各级领导者、管理者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及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扎实有效地搞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部生产安全室在贯彻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对本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使指导、协调、控制、监督、处置、检查和考核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