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规定主要是对职务性过错的制裁,包括不作为失职处分和作为失职处分。
(2)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罚规定
在《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都有具体规定。
2.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应承受的,是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
后果。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违法者本人。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安全生产法》对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3.民事责任
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
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
害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4.法律法规有关处罚规定
(1)《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件》(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瞒报事故的,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