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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文执罚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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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一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大队决定对你(单位)的
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详见《物品(查封)扣押清单》)。对所(查封)扣押物品,未经本大队同意,不得转移、隐藏、销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大队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