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文执罚字[ ]第 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住址: 职业: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
住所: 邮编:
经查:(详细表述认定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事实,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名称、内容和证明目的,写明告知、听证等程序)
。
本大队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一)、
(二)、
(三)、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 银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大队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