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开采深度 |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 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 、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 矿井开采设计,采掘工程平面 图,井巷测量台账。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八十六条 |
2 | 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 ;生产 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 条。 | ||
3 | 生产水平数量 |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 矿井开采设计,采掘工程平面 图,产量报表,生产计划。现场 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八十六条 |
4 | 矿井安全出口 | 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 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 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扩建矿 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 安全出口。 |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矿 井安全出口检查、维护记录。现 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八十七条 |
5 |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 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必须按规定设置人行道。安全出 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 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7号)第八十八条。 | ||
6 | 水平及采区安全出 口 |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 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 区严禁回采。井 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 出口的方向。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 口必须按规定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 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 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 全出口检查、维护记录。现场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煤矿安全 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7号)第八十八条。 |
7 | 巷道断面 |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 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 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 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 ;其他地 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采(盘)区 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 得低于1.8m。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 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规程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 面计算。 | 巷道设计,作业规程。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九十条。 |
8 | 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规程 要求。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九十二条。 | ||
9 | 人行道 |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 行人的,可以兼作。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八十九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0 | 人行道 | 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 须留有宽0. 8m (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 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生产矿 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 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 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 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 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在人车停 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 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 于1. 8m。 |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九十一条。 |
11 | 老空区探查 |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 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 、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 处理。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 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 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 采掘工程平面图,探查老空区的 安全措施。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九十三条。 |
12 | 采区收作安全管理 |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 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 采区回撤专门措施,调度记录, 采区封闭设计,封闭墙台账,采 区封闭墙施工及验收记录。现场 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九十四条。 |
13 |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 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五十 四条。 | ||
14 | 采区设计 |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 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 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采区地质条件、巷 道布置、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安全设施设计等内容是 否符合规定。 |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巷道 布置图,主要巷道剖面图,采区 巷道断面图册等采区设计(变更 设计)图纸,采区设计(变更设 计)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 采区设计(变更设计)批准资料 。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九十五条 |
15 | 单项、单位工程作 业规程 |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 ,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 业规程 ,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 单位、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单位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 规程。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16 | 生产计划 | 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和安全技术 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 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 生产计划,防突计划,防治水计 划,瓦斯治理指标。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 |
17 | 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 计划。 |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 | ||
18 | 生产组织 | 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合理组织生产。 |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批复,采掘工 程平面图,年(季、月)度生产 计划,矿井产量报表,主井提升 (运输)记录,原煤系统计量装 置记录,原煤销售记录、账册, 煤堆盘存报表,调度记录,工资 报表,缴税记录,生产区队产量 记录、动用储量表。现场核查。 |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 |
19 |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 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不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煤矿或其上级公司严禁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四条第 (一)、(二)项。 | ||
20 | 超强度生产 | 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 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 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 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小型矿井开 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 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瓦斯 抽采矿井抽采掘平衡。 |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批复,矿井瓦 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采掘工作 面与其抽采达标评判报告,采掘 工程平面图,地质储量表,生产 发展规划,年(季、月)度生产 计划,矿井产量报表,主井提升 (运输)记录,调度记录,生产 区队产量记录,动用储量表,矿 井“三量”计算表,采掘工作面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现场抽 查。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二 十三条。 |
21 | 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 间,是否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是否仍然组织生产 (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四条第 (三)项。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22 | 超定员生产 | 煤矿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采掘作业地 点单班作业人数是否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 | 劳动定员制度,职工花名册,考 勤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 。对照抽查。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四条第 (六)项;《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 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 行管〔2018〕38号)。 |
23 | 采区巷道施工回采 顺序 |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 进回采巷道。 | 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 图,调度记录,巷道开工报告, 生产计划及完成情况,通风瓦斯 报表,井巷测量台账,采(盘) 区设计(巷道布置图,设计说明 书)。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 |
24 |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 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 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 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 条。 | ||
25 | 采区采掘布置 | 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 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 |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调度记录,巷道开工报告,生产 计划及完成情况,通风瓦斯报 表,井巷测量台账。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修改)第九十五条。 |
26 |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 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 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 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 |||
27 | 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 | |||
28 | 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 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 |||
29 | 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 | |||
30 | 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 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三 条。 | ||
31 | 突出矿井采区采掘 布置 |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 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 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 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调度记录,巷道开工报告,生产 计划及完成情况,通风瓦斯报 表,井巷测量台账。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 |
32 | 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 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三 条。 | ||
33 |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款。 | ||
34 | 独眼井开采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 关闭。 | 暗查暗访。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 条。 |
35 | 开采方法危及相邻 矿井 | 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 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 查看相邻矿井交换图纸,现场检 查开采工艺。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二十四条。 |
36 | 按照作业规程管理 顶帮 |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 查看作业规程,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37 | 开采设计 | 有冲击地压、建筑物下开采等必须编制设计并审批。 | 查看设计、审批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十九条;《煤矿安全 规程》第八条。 |
38 |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 作规定 |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严禁采用水力采 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等。 | 查看图纸、作业规程,现场检查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 十七条第四项;《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
39 | 突出矿井防突工作 原则 |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 查看图纸、作业规程,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款。 |
40 | 井下和井口电焊作 业规定 |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查看电焊作业专项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 |
41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