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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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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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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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泽城西安水电站(二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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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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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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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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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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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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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的存放、领用
为了严格管理施工所需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如下细则:
1、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2、仓库保管员要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账,并做到日清日结,账物相符;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3、仓库看守员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5、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和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6、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淹没。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7、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8、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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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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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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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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