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煤炭厅获悉,根据新颁布的《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根据《预案》,山西省设立了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成员包括25个厅局的分管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向省政府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制定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等。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煤炭厅厅长兼任。我省还将设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按照应急响应的分级标准,在我省发生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将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启动三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启动四级响应。其中,启动一级响应,事故将由省指挥部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挥、部署并指导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实施救援工作;二级响应则由省指挥部部署、指导、协调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实施救援工作。
根据规定,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以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对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要在获知事故灾难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省煤炭管理部门。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
《预案》还设定了事故应急救援的奖励与处罚办法。对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批准后,追认为烈士。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对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