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施工安全管理
6.1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计划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6.2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须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有关部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6.3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必须经铁路部局安监室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由建设处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6.4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6.5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6.6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状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6.7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及时配合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抢修,不能因费用等问题而延误抢修工作,要树立抢通意识,尽快回复设备正常使用。
6.8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线路两侧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6.9施工机械、材料运输车辆在营业线并行地段已形成路基的地段运行时,每500米设置一名现场防护员进行防护,在列车到达前停止运行。设置固定的倒车调头点,实行专人防护监控调头。
6.10营业线施工地段在铁路建筑物限界外设置防护绳,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均不得侵入防护绳以内;
6.11营业线施工机械作业时,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指派经培训合格的监督人员到场监护,监护人员、防护人员不到位,严禁施工机械启动作业。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下班后,机械钥匙交由防护人员保管,防止防护人员不到位,操作人员擅自启动机械作业。
6.12与营业线并行的施工便道,施工机械、运输车辆通过时速不得超过20Km/h,并集中精力谨慎驾驶,防止机械和车辆滑跌而侵入限界,高于营业线并行的施工便道弯道处应设置防护桩,施工时不得破坏公路防护桩等设施,施工过渡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成后立即恢复。特别是营业线附近公路高于铁路地段的防护桩等设施不得破坏和拆除。
6.13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接受局安监室检查。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点火和携带火种进入安全范围内。
6.14凡可能影响安全度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定防洪预案并上报建设部门及局防洪办。
6.15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及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专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看守人员须经设备管理单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16加强施工区域封闭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铁路封闭网、封闭栅栏的管理,使铁路处于有效地封闭管理状态,施工单位必须将封闭网迁移至施工范围以外,并对铁路形成闭合封闭,不得留有缺口。迁移封闭网原则上应当日完成,受客观条件限制,当日不能完成闭合封闭的处所,要派专人24小时监管看护。对确实封闭不了需留缺口的,要按铁路局要求分人行口和人畜口两种类型进行管理。人行口按“Z”字形改造或窄化设防牛桩,并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和“禁止耕牛通行”标志;人畜口必须设置栏门,白天看守。夜间加锁,指派合格监护人员严密看守。监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佩戴袖章,统一着防护服,加强检查整修,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齐全。
6.17 人身和携带对象,必须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保持lm以上的距离。
6.18 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电缆金属结构均应接地。对全悬浮的光、电缆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内施工时,金属部分应临时接地,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接地。
6.19 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1的规定,当小于规定值时应停电作业。
表1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 0.7 154 2.0
20∽35 1.0 220 3.0
60∽110 1.5 330 4.0
6.20 在裸露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6.21施工现场及辅助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6.22临时辅助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6.23在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域等处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6.24安全带铁环或铁链有裂纹,绳子有断股或腐烂,挂钩有裂纹或变形,皮带有损伤;
6.25 安全帽表面有破损及无防震罩;
6.26 特快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10分钟应该停止施工。设备、工具等应撤离至距钢轨外侧2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应牢固。施工人员应在线路3m以外避让。
6.27严禁施工机具、材料以及临时设施侵入界限(正线直线段距线路中心2.44米,正线曲线为2.9米)严禁施工人员上、下班时在线路及轨道上行走、横跨既有线或坐、卧轨道上休息。
6.27特快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0min应停止施工。设备、工具等应撤至距钢轨外侧2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应牢固。施工人员应在线路3m以外避让。
7.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计划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7.2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负责人应在现场进行指挥:
7.2.1起吊重量达到或接近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时;
7.2.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起吊同一设备或对象时;
7.2.3起吊精密对象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以及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物品的吊装时;
7.2.4起重机吊臂侵入既有线的施工作业时。
7.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及其附近作业时(如达不到安全距离时,应办理停电作业);
7.4 起吊作业时,被起吊物必须绑扎牢固。吊钩的悬挂点应与被起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的钢丝绳应保持垂直。落钩时应防止被起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被起吊物未固定 或未稳固前不得将起重机械松钩。
7.5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对象时,应在被起吊物上牢固地绑扎晃绳。吊绳的夹角应满足产品的技术规定。
7.6爆炸品、危险品不得采用起吊方式进行装卸或搬运。
7.7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宜进行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遇有大雪、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及夜间 照明不足的情况,不得进行起吊作业和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
8.1施工单位应对高处作业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8.2 在基坑内和夜间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装设满足施工的照明设施。
8.3登高作业必须穿好防滑鞋、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人体上方牢固可靠处。
8.4 进行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品。
8.5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的边缘,不得站在栏杆的外侧。
8.6 在构架及电杆上进行作业时,地面应设有专人进行监护和联络。
8.7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斜坡等地点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必要时应装设防护立网。
8.8在高处作业时,材料、工具等必须用绳索或吊装设备上下,严禁随意抛掷。
9.挖土作业
9.1当挖沟、坑影响行人妨碍交通或站内作业时,应在施工地点3-5m处加设防护,并应当天回填夯实。如需过夜时,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在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围墙附近开挖时应对其临时加固。
9.2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坑,在铁路沿线或穿越铁路挖沟、坑时,摆放的料具和挖出的土石严禁侵入基本建筑限界,并应采取防止塌落的措施。
9.3电缆、光缆敷设需通过铁路、公路、繁忙车道宜采用顶管方法。必须开挖时宜夜间施工,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9.4挖沟、坑的弃土应距沟、坑边0.4m以外。堆土高度不应高于1.5m。
9.5在土质松软地带挖沟、坑时应按斜坡形开挖,坡度的大小应根据土壤的性质、湿度及坑深确定,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沟、坑的坡度
土 壤 性 质 坡 度
砂土、淤泥 1:0.75
砂质黏土 1:0. 5
黏土及黄土 1:0.3
坚 土 1:0.15
9.6挖水沟、坑及流沙沟、坑时应采用防护板或沉箱等加固措施。
9.7在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应防止架空线路的杆塔倾斜、悬倒。
9.8坑底面积小于1.5m2时,坑内不得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同时作业。沟、坑深大于1m时,不得一人单独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