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采用机械挖土作业时,应先与各设备单位联系,了解地下是否有电缆、通讯及各种管线,如有必须采用人工横向和纵向挖探的方法,将电缆挖出,改移完成后才能用机械施工作业。
9.10 在明确知道地下有电缆等各种管线设施的,2米范围内禁止动用机械挖土作业。
10.施工用电、机械
10.1。施工现场用电严格按照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实施
10.2使用电动工具作业,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10.3 现场机械必须按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原则,布置配电线路时使用三相五线制,接单相设备使用三线制、三相设备时使用四线制。
10.4 施工临时用电应根据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设计方案,进行变、配电室及用电设施的建设。
10.5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规格使用。
10.6多路电源进出线的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结构,进线及负荷回路应标明名称,刀闸应标明额定电压值。多路进线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
10.7开关及熔断器必须是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
10.8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开敞式铁皮碘钨灯罩,必须使用密闭式防护罩太阳灯,外壳必须接地。
10.9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0.10熔断器的熔丝熔断后应查明原因,在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10.11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双绞线、护套线、塑铜线,必须使用合格的橡套铜芯软电缆。
10.12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其开关宜装设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10.13凡在施工中用发电机提供施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3.1发电机在使用前应制定严格的发电机操作规程,以及必需的倒闸操作程序;
10.13.2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施工用电的需要,严禁超负荷运行;
10.13.3发电机的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并应配备消防器材;
10.13.4现场同时存在外电路供电情况时,双路电源之间应有完善的闭锁措施。
10.14钢筋作业,拉直钢筋时应先将钢筋头部固定,并缓慢加力。剪断钢筋时应将被拉钢筋卡住。采用绞磨手扳葫芦或其他工具拉直钢筋时,应检查地锚牢固程度。纹磨、手扳葫芦等应有制动装置
10.15连接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或工具的电源线应使用相应规格的橡皮软电缆。严禁在一个开关上连接多台电动设备
11.防火、防爆、防毒
11.1 在仓库、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11.2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有关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11.3 在油库、木工车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11.4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机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1.5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周围严禁采用明火作业。
11.6 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管库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料制作的服装。
11.7 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11.8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和存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11.9凡在辅气、输油管道及其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时,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11.10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进行产生火花的施工和带电作业。
11.11 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护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普通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1.12 凡在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后才能动火作业。
11.13凡有毒、有粉尘侵害的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并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11.4气焊和气瓶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和作业点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高温设备。不得焊接带电、承压或未放置稳固的设备。对有可能储热的墙壁和设备,焊接前应有降温措施。
12.爆破作业
12.1 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2.2 爆破作业应根据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2.3 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12.4 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12.5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2.5.1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12.5.2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12.5.3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12.5.4 不得用金属器皿盛药。
12.5.5起爆药包应在装药时临时制作。
12.5.6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12.6起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2.6.1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宜超过10min,
12.6.2 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药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
12.6.3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
12.6.4人工点炮必须撞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
12.6.5起爆两炮以上时,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计数听炮,并相互核对响炮数。炮己全部响完,可于最后一响的5min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
12.6.6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
13.施工防护
施工防护由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员组成。防护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3.1施工防护及驻站联络员必须选派责任心强,经铁路运输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或处一级进行有关业务、本职工作基本技能技术安全规则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要采取有效通讯手段加强联络,准确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时通知下道避车;
13.2在区间或站内正线作业来车时,作业人员应在距离本线不少于800m下道避车;慢行条件下可距离本线列车500m下道避车,邻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并注意本线来车。在站内其他线作业来车时,作业人员应距离本线列车不少于500m下道避车,邻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
13.3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开来的车。
13.4驻站联络员负责办理施工登记、消点手续;及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及时准确的向施工负责人传达封锁施工起讫时间和命令号码;利用列车间隔施工时,必须执行预报、确报制度;与工地防护员通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听错,并及时记录内容,通讯设备不良时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13.5工地防护员必须按规定带齐防护信号和通讯设备、备品,确保使用性能良好;作业中集中思想,认真瞭望,坚守岗位,密切注意工地作业和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设置防护;正确显示信号,保持与驻站联络员通讯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时分;监督施工人员及时下道,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不得撤除防护;与驻站联络员通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听错,并及时记录通话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发现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要立即设置或显示停车信号防护拦停列车。
14.防控挖断地下电缆
14.1在营业在线及两侧施工动土前,施工单位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采用电缆探测设备共同对作业范围内的电缆埋设情况进行普查,防止遗漏。
14.2营业在线及两侧施工动土前,施工单位应制定防止挖断电缆的安全措施,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共同参加防止挖断电缆的措施审定。
14.3营业在线及两侧挖土不准劳务工单独作业,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带领。施工单位要对劳务工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14.4施工单位在营业在线及两侧动土施工前72小时应将具体的作业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上述单位人员到施工现场后应在施工单位建立的施工配合签到薄上签到。
14.5在营业在线及两侧动土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进行安全指导。
14.6距电缆2米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土,严禁在未查明施工地段是否埋有电缆前使用机械设备挖土。
14.7需要在电缆附近2米范围内钻孔、打桩、开挖基坑及沟槽时,必须先采用人工挖出电缆,并加以迁移或防护。
14.8施工单位对由于动土施工而暴露在外的电缆必须采取有效保护、防护措施,并派人24小时巡查看守。
15.安全监督保证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现场的盯控制度,要把施工兑现情况纳入到每天生产交班内容。
在营业线施工或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都必须做到:
15.1没有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和有效的安全措施不准施工;
15.2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安全协定不准施工;
15.3没有召开技术交底会不准施工;
15.4施工相关人员没有进行培训和持证上岗不准施工;
15.5施工负责人不明确和包报干部没有到岗不准施工;
15.6施工配合人员没有到岗不准施工;
15.7施工防护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15.8安全监察(督)和质量监理人员没有到岗不准施工;
15.9卡死施工开通前的确认及点后整修和检查关。
安全监察人员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下发《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要立即责令停工整顿;构成事故的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