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安全要求
1.电气安装、维修工程的施工应执行国家和电业部门有关专业规程。
2.电工应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工作业。
3.任何电气线路及设备在未查明无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进行电器线路和设备维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设“有人操作,禁止使用”的标志,必要时派人监护。
4.电气设备及线路绝缘有破损或带电部分外露及地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切断电源停止工作,修复后方可继续使用。
5.普通绝缘导线不准在地面、钢结构框架、脚手架及其它工作面上拖拉。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橡胶护套电缆。
6. 0.15KW以下的电气设备可使用插销;0.15KW~0.45KW的电气设备应使用开关;0.45KW以上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启动器控制。
7.三相设备应用四孔插座,单相设备应用三孔插座,保护接地或接零应接在正上孔。三相插座相线应接于右孔。不准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共用一根导线,应从接地干线上引下专用保护零线。
8.不同电源,不同电压的插座应有明显标志。
9.保险器应装在电源的相线上,熔断线的熔断电流应与短路电流相匹配,不准改变熔断线的直径或用其它金属线代替熔断线。
10.作业前必须佩戴和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器、绝缘棒、绝缘垫等安全用具和绝缘工具。安全用具和绝缘工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准使用。不准踝足穿绝缘靴。
11.电工用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到期未经耐压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