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照明应由变电所、配电室供给,照明电源应独立配置,应与生产用电设备电源、仪表电源分开。
2、灯头对地距离应不小于以下规定:室外3米,生产车间2.5米,一般室内2米,在危险场所灯具的安装高度在2.2米,在无繁殖出点措施的局部照明及各种场所的手提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V。
3、螺口灯头应采用具有安全护罩的胶木灯头,接线应正确。
4、密闭式电灯及150瓦以上的灯泡应采用瓷灯头,不准使用胶木灯头,灯头不能有开关和插座。
5、采用36V或12V照明,变压器一次侧应采用护套的三芯软线,长度一般不得超过2米,对于移动范围不大的局部照明,二次侧应采用0.75m㎡以上的软铜管,对于范围移动大的行灯,二次侧应须采用有护套的软线,行灯应有完整的保护网。
6、用于室外的路灯及露天壁灯均应单独装设保险器。
7、可转的照明器具的导向应用移动(耐磨)电缆,禁止使用线头代替插头直接插入插座内。
8、灯具、日光灯的整流器等发热设备的安装,应离开可燃液体,整流器应装载明显易检修的地方,不准设于顶棚内。
9、灯具安装要牢固可靠,室外灯具安装除要考虑承受本身重量外,还要考虑风力的影响。
10、照明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保护零线(或地线)与工作零线应分开。
11、照明线路的开关应能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只有在危险性较小的场所才允许使用单刀开关装在相线上,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应有明显的区别,以免弄伤。
12、当工作照明因故障或停电而熄灭后,由于正常工作的中断 ,会造成误操作,以致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亡或生产秩序混乱等事故的场所 ,应装设事故照明。
13、供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应由独立电站供电。
14、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事故照明应自动投入,同时应装设信号灯和报警装置,对电源正常与否加以检视。
15、当事故照明采用直流电供电,且直流电还供给保护及控制线路用电时,事故电路照明必须以工作照明线路中最近的工作中性线引出专用的保护中性线作为保护之用。
16、当只须装设小量的事故照明时,可采用成套应急照明。
17、所有照明金属管、支持物、照明箱、照明盘均应接地。
18、电线管布线时,同一回路电线应放在同一管内。
19、电线管路不准在烟道和其他发热体上装设,与暖气管、上下水道交叉时,距离不少于0.5米。
20、木板槽布线时,线槽每一沟只许装一根电线,木槽内不准有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