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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测绘法》、《煤矿安全规程》,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水文观测资料。 2.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汇总、统计中弄虚作假。 3.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确定理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4.水文地质观测工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 5.观测结果必须及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