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生产矿井的地质观测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矿井地质观测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第3条 掌握矿井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严格遵守《测绘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地质规程》(试行)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测量资料。
第5条 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完整、统一。
1.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簿上;记录簿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2.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3.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原始记录必须采用铅笔或碳素钢笔记录,严禁采用圆珠笔记录。
4.矿井地质观测要把现场和室内,宏观和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5.地质记录簿中描述的地质观测资料,必须在上井后2天内整理完毕,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或素描卡片。
6.对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调整有影响的地质资料,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
第6条 严禁在地质观测、资料汇总、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观测准备
第7条 地质观测人员应根据工作面的位置、进度及相邻区的地质资料等情况,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8条 地质观测人员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如工具包、记录本、铅笔、放大镜、地质锤、皮尺、罗盘、坡度规、条痕板、钉子、线绳等。
第9条 观测结果必须及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第10条 现场的观测记录必须采用《煤矿地质测量图例》中所规定的符号。
第11条 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地质资料准确无误。
五,地质观测
(一)沉积岩的观测与描述
第12条 内容和要求:
1.要正确描述沉积岩的颜色,要取其新鲜断面所显示的颜色;单色岩石先鉴定岩石基本颜色,再观察其色度的深浅。描述时要把主要颜色放在后面,次要颜色放在前面,如深紫红色、浅黄绿色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岩石,首先鉴定出岩石主要颜色,再确定次要颜色。
2.要逐一观察沉积岩的结构类型,根据碎屑的矿物成分及含量确定岩石类型;当某一矿物成分含量达25%以上时,要对其进行详细描述,并参加岩石的命名。
3.要观察、描述沉积岩碎屑的粒度大小,并按岩石粒度分级标准和岩石粒度命名原则进行岩石命名。碎屑粒度含量达50%以上者构成基本名称;粒度含量为50%~25%者,以“质”表示;粒度含量为25%~5%者,以“含”表示;含量少于5%则不参与命名。如含粉砂细砂岩,砂质泥岩等。
4.对于中砂粒级以上的碎屑岩要观察、描述碎屑颗粒的滚圆度和分选性。
5.要观察、鉴定胶结物的成分,描述其胶结状态、类型。
6.要描述沉积岩的层理类型。区分水平、斜交、交错、波状、透镜状层理类型。岩层的厚度(层系的厚度)要按三类观察记录:厚层(2.0~0.5米);中厚层(0.5~0.1米);薄层(0.1~0.01米)。对于岩石中的结核,要观察、描述其形态大小和成分。
7.要尽可能地鉴定化石的种属,重点观察、描述其特点、数量、大小及产状。
8.用锤击法或用小刀、指甲刻划来确定岩石的摩氏硬度 (以岩石强度分级表进行比较,小刀硬度:5.0~5.5;指甲硬度:2.0~2.5),并描述其断口形状和条痕色调。
9.观察、描述岩石的吸水性(遇水变软或膨胀)等物理性质。
第13条 粘土岩应注意观测描述岩石的颜色、物质成分、固结程度、滑腻与干燥程度、可塑性、吸水性、发育程度以及有无结核、包体结构及页理发育程度。
第14条 沉积岩的观测方法及注意事项:
1.观测描述工作必须随着井巷工程的掘进及时进行,并须敲开岩石,观测描述其新鲜断面。
2.观察描述岩石颜色和条痕时,要在统一的自然光线和岩石湿度下进行。
3.一般情况下用放大镜和肉眼在现场进行观察、描述;若有特殊需要,可采取岩样在室内磨片,用显微镜或化学方法进行鉴定。例如可用浓度为5%的稀盐酸试剂滴在岩石标本上,若发生气泡,即可确定碳酸盐成分的存在。
4.靠近露头受风化影响的岩石,应沿其倾向每隔10米选一个点观测描述。
5.要采取具有典型特征的岩石作为标本,放在标本箱内妥善保存。标本上要贴标签,注明岩石名称、标本的形状特征、取样地点、层位及取样时间。
(二)火成岩的观测与描述
第15条 含煤地层中的火成岩应进行以下观测描述:
1.颜色、结晶程度及矿物成分,并确定火成岩的名称。
2.侵入体的位置、产状、宽度及其形态。
3.侵入体周围的煤层变质范围及其变质程度。
4.观察火成岩的内生节理及含水性。
(三)煤层的观测与描述
第16条 井筒、石门等穿层巷道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可采,均应按(矿井地质规程)的要求进行观测、描述。
第17条 沿煤层掘进的巷道(包括工作面切眼),其煤层观测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的稳定程度分别为:稳定煤层大于50米 不小于100米;较稳定煤层大于25米不小于50米;不稳定煤层大于10米不小于25米;极不稳定煤层不大于10米。
第18条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两观测点的煤厚之差大于0.25米或倾角之差大于5‘时,在两测点间必须增加一个观测点。
第19条 两观测点间有构造时,必须测量其产状,并绘制素描图。
第20条 各煤层观测点的描述内容包括煤层结构、煤层厚度、煤层顶底板岩性、煤质、煤层含水性等。
第21条 当煤层变薄、分叉尖灭时,应着重观测煤层的结构、煤质、厚度及煤岩层的接触关系、煤层顶底板的变化情况、围岩岩性特征等,为分析煤厚变化原因,预测变薄带、可采边界、分合区界积累资料。
第22条 当煤层受古河床冲刷时,应着重观测冲刷带的冲刷标志、延展方向、岩性、宽度、深度以及煤厚和煤质,系统收集供判明冲刷类型、推断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的基础资料,并采取定向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