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爆破工生产岗位作业技术操作程序及安全规定。
2 目的
安全操作规程是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制定的,它指出怎样进行操作和禁止做什么,规范人的行为,是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依据。
3 工艺流程简介
4 操作规程
4.1 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1) 爆破安全守则
(1)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起爆器材必须做到先检测后使用,严禁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爆破器材进入爆破场所。
(2) 炸药、雷管运入爆破地点后,须插上红旗,以示警告,严禁无关人员入内。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室进行检查和清理,孔内有水应采取防水措施。
(3) 严禁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在大雾、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
(4) 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 起爆药包放进炮孔后,严禁整卷向下冲击。中深孔爆破,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6) 深孔爆破装药出现堵塞现象时,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起爆材料前可用铜或非金属长杆处理。
(7) 中深孔爆破,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充填长度填塞,严禁将带有石块的物料填入孔内。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管拉得过紧。
(8) 起爆前,清理炮地及危险区的人和设备。警戒人员不得擅离、缩小警戒范围。起爆后,必须检查爆破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恢复生产。
(9) 炮地严禁携带、使用无线电和其它高频通讯设备。
2)使用乳化炸药安全规程
(1) 在使用乳化炸药过程中,禁止任意抛掷、挤压乳化炸药,应保证其外观的相对完好。
(2) 对于严重挤压变形或渗入杂质的乳化炸药禁止装入孔内使用。
(3) 使用乳化炸药前必须核准炸药的生产日期、保存期,杜绝使用过期炸药。
(4) 乳化炸药在使用前,必须对外包装和药卷进行直观检查,检查结果完全符合该批次乳化炸药的质量保证书条件,方可使用。
(5) 爆破中使用乳化炸药时,孔径大于80mm的须用两个雷管引爆,当装药长度大于2.5m时,必须使用两个起爆药包引爆。
(6) 装乳化炸药时,必须注意要与起爆具或起爆药包充分接触。保证炸药正常起爆。
3)非电导爆系统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爆破施工前要仔细检查导爆管和雷管联接处是否联接牢固,联接不好或有松动现象的禁止使用。
(2) 爆破施工时要严格按现场技术人员要求作业,炮地严禁火种、吸烟。
(3) 用导爆管装起爆药包时,药包重量严禁超过2kg。
(4) 使用导爆管,禁止打结和超过2kg拉力,严禁用导爆管吊炮,当导爆管出现过细或因外力拉成瓶颈状时,禁止使用。
(5) 网络联接,用电雷管引爆塑料导爆管时,每组雷管引爆塑料导爆管最多不得超过12根。
(6) 网络联接应遵守技术要求反向联接,捆扎联接时应将导爆管用捆扎绳捆扎在雷管尾部,捆扎要牢固。
(7) 用联接块联接导爆管时,导爆管两端剪除20cm,剪口要平,两通联接长度不得小于7cm,两导爆管在联接块内距离不得超过1cm,四通联接时,要用卡口铁圈固定紧,联接前应检查导爆管联接块质量。
(8) 如采用电雷管起爆,应用两个雷管复式联接,复式网络联接时,两雷管间距不得小于50cm。
(9) 导爆管与雷管加工时,导爆管两端应剪除20cm,剪开的导爆管如果下次需要使用,必须封口。
(10) 网络联接后,由技术人员进行复查,确认完好后,方可起爆。
4) 起爆器材的安全规则
(1) 联接电雷管的导线,必须进行电阻导通测试,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导线。
(2) 导线与电雷管联接时,联接必须牢固可靠,并用绝缘胶布裹缠牢固,联接后必须进行全电阻测试,电阻不导通或异常的严禁使用。
(3) 使用电力起爆器时,应先进行性能检查,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或性能不稳定的电力起爆器。
4.2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 爆破班长职责
(1) 岗位工作概述在采石工段长的领导下,带领爆破班完成石灰石矿的爆破工作。
(2) 资格:需有丰富的中深孔爆破经验。
(3) 经过挑选与审查,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4)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矿山部的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及《爆破作业程序安全规范》。
(5) 在采矿技术人员指导下,带领爆破班完成石灰石矿的大中爆破工作。
(6) 合理安排爆破班的工作,带领爆破班完成石灰石矿的日常小爆破工作。
(7) 负责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材料的领取、搬运、加工使用、记帐等安全工作制度。
(8) 负责检查起爆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9) 参加大、中爆破设计的审查、总结和有关事故分析。
(10) 及时提出本岗位工器具、材料计划。
(11) 负责爆破信号的发出和解除。
(12) 经常与风钻、潜孔钻工工作联系密切配合。
(13) 努力学习,安全正确地使用爆破材料和爆破仪表,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14) 负责指定小爆破的安全警戒范围。
2) 爆破员资格及职责
(1) 经过挑选与审查,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2)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3) 在班长的带领下,完成石灰石矿的日常小爆破工作。
(4) 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石灰石矿的大中爆破工作。
(5) 负责爆破材料的领取、搬运、退库、记帐工作。
(6)负责起爆器材的检验、加工和保管。
(7)负责装药、充填、起爆网路联线和起爆。
(8) 负责爆破后的检查和瞎炮处理工作。
(9) 负责爆破信号的发出和解除。
(10)经常与风钻、潜孔钻、撬石工作联系密切配合。
(11)努力学习,安全正确地使用爆破材料和爆破仪表,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3) 爆破作业规定时性
(1) 进行爆破工作时,爆破工必须按如下规定发出爆破信号:
A预备信号:鸣电警报器三长声,每声长60秒,间隔10秒。
B起爆信号:鸣电警报器二长声,每声长60秒,间隔10秒。
C解除信号:鸣电警报器一长声60秒。
(2) 爆破作业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爆破作业:
A有塌方、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设备未转移,未有防护措施,危及设备和人员安全时;
C危险区域未设警戒、雷雨、大雾天气,视线太差的恶劣环境。
D遇溶洞,裂隙发育地带未处理时,炮孔抵抗线过小不符合要求的。
(3) 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应仔细检查爆破地点有无遗漏、瞎炮,确认无问题后,才准发出解除信号。 (4) 在进行爆破材料加工,运输及爆破作业时,严禁吸烟,携带火种,爆破材料要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抛掷。
(5) 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检验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用于检验电雷管的仪表,每年至少检查四次,每次更换新电池时都应进行检查。
(6) 用于爆破的炮棍,加工工具必须是木质或不发火花的金属制成,严禁使用铁器。
(7)特殊爆破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规定,并认真执行。
4) 爆破材料运输规定:
(1) 领用爆破材料必须由专人负责办理领用手续,爆破工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立即向工地出发,不得在途中逗留。
(2) 严禁在衣袋中携带爆破材料。
(1) 一个爆破工一次搬运量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A雷管和炸药同时携带时,炸药10公斤,雷管100发。
B 单独运输炸药时,可加到24公斤。
(4) 如几个爆破工同时运送爆破材料时,其相互间距离不小于10米。
(5)雷管、起爆材料只准爆破工亲自运送。 (6) 当用汽车运输爆破材料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派专人押运。
(7) 日常露天爆破时,只准将加工好的爆破材料,在开始装药前半小时运到装药现场,放在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5) 爆破材料使用规定:
(1) 爆破工在领到爆破材料时,必须细心检查其能否使用,不能使用时及时报告领导进行检查处理。 (2) 每天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天交回炸药库,禁止在避炮棚内及其他地方存放。
(3) 雷管和炸药不得放在同一个箱内保管,临时存放爆破材料地点,不得有发火物。
(4) 每天消耗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进行登记,认真填写日报表。
(5) 装药:
① 浅眼爆破装药前应将炮孔掏察干净,用炮棍测量孔深,根据孔深,抵抗线大小及自由面情况确定装药量。深孔装药要按技术员要示进行,小心装药,严防卡孔。
② 装药3米以上陡坡面时,必须系安全绳。
③ 装药时不得猛力冲击,只准用木质炮棍轻轻挤压。
④ 禁止用导火索缠绕起爆药包或弯折导火索。
⑤ 禁止拉动孔中的雷管脚线和导火索。 ⑥ 禁止起爆未充填的炮孔。
⑦ 刚打好的炮孔必须经过5分钟后才能装药。
⑧ 注意不要漏接或漏点已装好的炮孔。
6) 起爆方法
(1) 使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必须事先经过仔细检查。
(2) 爆破用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接头要刮干净,接触要好。
(3) 深孔爆破应采用复式电爆网或导爆索起爆网。
(4) 当所有人员撤离工作地点,才准导通爆破网路。仪表与网路连接时间不得超过2秒钟。
(5) 爆破工领到电雷管,应将其脚线联成短路,真至进行联线为止。
(6) 只有当一次爆破的炮孔全部装完药和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才准将支线联到母线上。 (7) 电力起爆应使用“专用开关”和起爆器,其位置应设到安全地点,并应加锁,钥匙由执行爆破的主要人员携带。 (8) 爆破用电源必须保证通过每个雷管的电流4A以上(交流);直流电源时,必须保证2.5A以上。
(9) 已敷设好的爆破网路在未与下一部分的导线联接之前必须短路,禁止将爆破网路上已敷设部分与另一端未短路的下一导线相联接。 (10) 禁止从任何电源处向炮孔方向敷设爆破网路,禁止将爆破网路母线与任何带电导线直接联接,母线在与电源接通以前应自成短路。
(11) 合闸后发生拒爆,要检查故障原因,必须严格按规定间隔时间,使用即发电雷管为5分钟后,使用迟发电雷管为15分钟后才准走向爆破地点检查。检查前必须断开起爆电源。
(12) 电爆破时,如遇雷暴雨,应立即将爆破网路联成短路,仔细绝缘好,全部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应立即汇报到负责人;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 (13) 使用导爆索起爆时,联接头方式一般采用搭接法,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0毫米,导爆线互相之间必须接触严密。
(14) 敷设导爆网路,不应把导爆索结成圈或打成结。
(15) 同一爆破网路内,禁止使用爆速不同的导爆索。
(16) 导爆线支线接到干线上时,其方向必须迎着爆炸波传来的方向。
(17) 当外界温度超过30度时,应加以掩盖,以防日光照射。
7) 瞎炮残炮处理:
(1) 发现瞎炮、残炮时,爆破工应立即处理,并做记录,如不能及时处理,应立即报告工段长、安全员,并做出明显标志。
(2) 根据瞎残炮的具体情况,可选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① 重新通电起爆法:当使用电雷管发生跳炮且孔中导线完整,炮孔最小抵抗线未发生很大变化时,可用此法。
② 重装起爆药包起瀑:应用此法时,应将孔内充填物用勺子慢慢掏出或用压风吹出(压力在3公斤/平方公分以下),直到见药为止(见药后严禁再继续掏或吹),然后按此法进行处理。 ③ 辅助炮孔法:应用此法时,辅助炮孔应与瞎炮孔平行,如为浅孔,其间距不小于30公分,药壶爆破不得小于70公分,深孔爆破不得小于2.5米,辅助炮孔的位置、个数应由爆破工作技术人员确定。为确定瞎炮孔的方向,允许将瞎炮孔掏出不大于10公分的充填物。
(3) 瞎炮及残炮处理后,应做出明显标置,不论孔中有无残药一律禁止重新钻孔。
(4) 瞎炮及残炮应由装药人亲自处理,如不可能时,可由爆破班长指定专人处理,处理前应弄清瞎炮装药情况。
(5) 禁止在瞎炮地点进行其它工作,处理瞎炮时由爆破班长指定的专人在场监督和看守。
(6) 处理瞎炮应仔细收集未爆的爆炸材料,收集的爆炸材料应交回炸药库。
(7) 大爆破、中爆破的瞎炮处理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领导决定并组织处理。 4.3 爆破前应发出预备警报,撒出警戒区内的工作人员和设备,警戒人员进入警戒岗位发出启爆警报准时启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