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岗条件
第1条采煤打眼工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中关于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与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第3条检修煤电钻必须由机电维修工负责,并在通风良好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修。
第4条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缝中打眼,不得站在搪瓷溜子里或运行的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严禁用手扶、托钻杆。
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及以上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煤炮声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3.在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中,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
4.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5.打眼过程中突然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此时严禁抽动钻杆)。
6.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7.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8.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时。
9.在白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
10.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小于.0.5m,岩层中最小抵抗线小于0.3mc
对上述1、2、3、4、5项,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向上级汇报。
第6条电钻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经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限:
1.出现卡住钻杆时。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时。
3.电钻外壳超温(60℃或烫手)或有烧焦味时。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时。
5.电钻外壳带电时。
第7条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用手提手柄或绳拴肩背。严禁用电缆直接拖拽,严禁用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和电缆。
第8条在上作面打眼过程中紧贴煤壁的输送机必须停止运转。
第9条自溜运输工作面必须在打好牢固的脚手架之后打眼。
第10条工作面倾角超过25时,工作地点上下方要设置安全挡卡,挡卡高度不小于0.5m。
第11条若两部电钻同时打眼,必须要有10m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12条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第13条回柱地点以上15m、以下15m范围内,打眼和同柱不准平行作业:
第14条处理拒爆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和爆破工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用木签或竹签挖出部分炮泥,缓慢插入炮棍确定拒爆炮眼方向。
3.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平行新打炮眼,其深度可稍大于拒爆炮眼深度。
4.拒爆炮眼处必须设置显著标志。
第15条强制放顶或煤顶预裂爆破打放顶眼及过断层打眼,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16条打眼工作结束后,要向爆破工交待本班打眼情况。
三、操作准备
第17条备齐注液枪、锹、镐、钻杆、钻头等工具。检查煤电钻完好情况,外壳有无裂纹或破伤,螺丝、螺帽是否松动,插销是否完好,煤电钻综合保护是否灵敏可靠,电钻转向是否正确,电缆是否有破皮漏电、“鸡爪子”、“羊尾巴”;防尘水管否配齐。
第18条电缆悬挂好,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电缆横跨输送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m以上悬挂牢周。
第19条必须事先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等进行全面检查,敲帮问顶,补全空缺支柱,更换失效支柱,清除机道内的浮煤和杂物。
第20条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严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严禁戴布、线手套,严禁将所围毛巾露在外面。
四、正常操作
第21条打眼最少由两人操作,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位,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柄,两手平端电钻,均匀用力,不准用身体的任何部位对电钻助力。领钎人必须及时观察煤壁、顶板及支护情况,防治片帮、掉顶、倒柱伤人。
第22条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进行炮眼定位、打眼。先用手镐刨点定位,定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2~3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23条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钻进的方向和角度,打眼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调节好水量,排出孔内煤粉。成型的炮眼内煤粉必须清理于净。
第24条底眼打完后,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五、收尾工作
第25条打眼工作结束后,拔下钻杆,卸下钻头,切断电源。将电缆、电钻、水管等工具运至指定地点整理好。
第26条按规定进行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