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爆破工岗位一般规定
1.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工合格证的专职爆破 工担任。
2.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理条例》《煤矿安全规
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管理规定,切实执行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 和本操作规程。
3. 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 的甲烷浓度。
4.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5. 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 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
6. 爆破工严格按照数码电子雷管操作流程进行操作,数码电子雷管操作流程:领用当班 使用数码电子雷管数量→起爆器逐发扫描录入数码电子雷管 →在网点授权数码电子雷管→ 装药、并联组网→组网检测→ 数码电子雷管授权起爆→数码电子雷管充电起爆→爆破作业后检查→网点上传数据。
第 2 条 爆破准备工作
1.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单。
2. 检查起爆器器。
(1) 每次入井前,爆破工必须检查其外壳、接线柱等部件是否完整及是否能开机进入 操作系统,起爆器电量是否充满,符合要求方可入井。
(2) 操作起爆器应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严禁在井下任何地点进行起爆器放电实验,起 爆器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禁止在井下拆卸、撞击、敲打。井下严禁起爆器充电及打开起爆器 外壳。
(3) 起爆器电量不足 40%,严禁爆破。3.放炮母线。
⑴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纯铜双绞线。
⑵爆破母线不完好,严禁爆破。4.领取炸药。
持有班组长签章批准的炸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领取当班使用的炸药。
5. 领取数码电子雷管。
⑴当面点清领用数码电子雷管数量。
⑵严禁领用未经检测的电子雷管。
6. 领取的炸药、数码电子雷管放入箱中并加锁。
7. 从爆炸物品库用人力向爆破地点运送民爆物品时,电子雷管必须在装有专用的电子雷 管盒内,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在当班爆破工的监护下安排背药工运送,当班爆破工必须 在背药工最后面进行监护,监护距离在 3~20 米之间。严禁当班爆破工背送炸药,严禁中途逗留。
8. 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放在支架完好,作业规程指定的专用放炮箱内并加
锁。
9. 装药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工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
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 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 或者伞檐超过规
定。
(2) 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 0.80%。
(3) 在爆破地点 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 (矸) 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 1/3
以上。
(4)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透老空区等情况。
(5)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第 3 条 爆破作业操作程序
1. 雷管操作必须轻拿轻放,严禁出现抛掷、跌落、摩擦和撞击。
2. 装配引药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员作地点附 近进行。严禁坐在民爆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班爆破作业需要的 数量为限。
(2) 装配起爆药卷时数码电子雷管操作必须轻拿轻放,防止数码电子雷管受震动、冲 击,严禁出现抛掷、跌落、摩擦和撞击,避免划破或弄断数码电子雷管脚线绝缘层,产生短 路、断路。
(3) 数码电子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数码电子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数码电子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数码电子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 上。
(4) 数码电子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将药卷缠住,防止数码电子雷管脱落。
(5)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由爆破员独立完成。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他民爆 物品混放。
(6) 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 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
(7) 装药后,必须把数码电子雷管线卡悬空,严禁数码电子雷管线卡、爆破母线与机 械电气设备等与导电体相接触。严禁将线卡浸泡在泥、水中。有淋水、积水情形时必须对线 卡用绝缘胶布包作防水处理。
(8) 数码电子雷管线卡与网络连接线连接使用并联卡接,把两根线分别卡接到线卡内,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爆破母线和网络线连接线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网络线连接线末端,严禁扭结短路悬空,不得与导电体接触。严禁将数码电子雷管线卡绞断连接网络线。
3. 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 炮眼深度小于 0.6 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 炮眼深度为 0.6 米至 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 炮眼长度超过 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5 米。
(4) 炮眼深度超过 2.5m 时, 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1m。
(5) 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 1/3。
(6)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3m。
(7) 工作面有 2 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5m, 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 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4. 爆破作业管理。
(1) 一次爆破电子雷管数不得超过起爆器负载能力(最大 200 发/台,网络线+起爆母线≤1000 米纯铜线);不同厂家的电子雷管不得混用。
(2) 揭穿突出煤层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连线前,作业地点及回风系统必须做到停电、撤人;爆破作业结束后至少 30 分钟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送电。
(3) 依据爆破图表和循环进度要求,精准计划当班爆炸物品数量,退库数量不得超过 计划数量的 5%。
(4) 采掘爆破工作面有淋水、积水情形时必须对线卡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5) 装药后,电子雷管脚线必须悬挂在孔口,严禁将线卡浸泡在泥、水中。底部两排 炮眼雷管脚线线卡必须采取防踩踏措施。
(6) 雷管脚线与网络连接线连接使用并联卡接,把两根线分别卡接到线卡内;拆除护 山网时不得刮擦线卡造成二维码磨损。
(7) 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纯铜双绞线,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连接 线末端严禁扭结短路悬空,不得与导电体接触。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8) 爆破前,爆破母线连线、线路检查、组网检测、授权核验、高压充电和密码起爆 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网络检测、授权核验、高压起爆阶段所有人员和起爆设备应远 离高压电气设备、高压电缆,避免处于同一位置。
(9) 爆破工接到爆破牌后,确认警戒、撤人、停电情况,将爆破母线两端分别接入起 爆器总线输出端,进行组网检测,检查整个电爆网络总体电流情况。低/高压充电状态下, 电子雷管的电流约为 9.5/23uA/发,网络中的雷管数量为 N 发,正常的状态下的总体电流约为(N*9.5/23)uA。
(10) 组网检测出现异常,爆破工必须先将爆破母线从起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根据提示,沿线检查并排除异常状态。
(11).组网检测正常后,进行授权核验,逐发进行授权比对,确认正常后进行高压充
电。
(12) 爆破工接到班(队)长发出的起爆命令后,观察确认起爆器高压充电已完成,吹
响哨子发出爆破警告,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至少 5 秒钟后,输入手势密码起爆。起爆后立即摘下起爆器总线输出端上的爆破母线,并扭结短路。
(13) 起爆器输入起爆密码起爆后,爆破工必须先将爆破母线从起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 15 分钟后方可沿线路检查炮区。盲炮处理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5. 设警戒
(1) 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爆破工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 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 炮掘巷道贯通在相距 6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在要贯通处设警戒,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 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 4.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工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 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 放炮地点 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0.8%时。
(2) 存在准备工作第 9 条的各项间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 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4) 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5) 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支柱未扶起。5.炮后检查
(1) 爆破工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工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瓦斯、顶板和爆破效
果。
(2) 通电后若没有爆炸,至少 30 分钟后,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拒爆的原因。6.收尾工作
⑴爆破工完成当班爆破作业后,回到有网络地点,在联网状态下,将当班起爆数据进行 上传,数据上传自完成授权后不得超过 72h。
⑵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二、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
第 4 条 危险因素
1. 爆破作业出现炮烟熏人。
2. 爆破作业出现拒爆、残爆。第 5 条 防范措施
1. 爆破后,必须等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且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 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 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2.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 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时间 (使用数码电子雷管,至少等待 15m i n), 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 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 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1)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 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 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 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 6 条 事故应急预案
1. 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跟班队长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 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安监、保卫和医疗等部门。
2. 施工单位跟班队长应及时汇报事故有关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间、地点、类别、伤害 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记录要真实准确,不得 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