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起吊长度为3m以上的原木,必须使用两根钢丝绳起吊,高低平衡,受力均匀。
三、做关应平稳,不准夹吊。一般情况下,不准吊“三七关”,
以防止木材窜心。
四、原木提头,钢丝绳要套牢,不准将手或脚直接伸到提起的原木下掏拉钢丝绳。提头时不准将原木拖离原来位置,提头高度一般不超过1m。
五、稳关必须用推拉钩,不准用身体顶推,要注意退步。摘钩时,必须等关松受后方能进行,防止滚动伤人。
六、甲板插桩木在货物卸到平船舷时,必须及时拔去;连接式插桩,须待甲板货物卸清后,及时通知船方放倒。
七、大轮人力装卸木材,段与段之间高低差不准超过2m,段内卸货应平衡,高低差不准超过1.5m ,要防止木材滚动伤人。原木长度超过舱口围长度二分之一时禁止在同一舱内使用“对头崩”。
八、原木桩头应钉好排钉稳层,并塞好三角木塞。
九、禁止使用无档板拖运木材,长度超过4m时,不准横装拖运。平车装原木,不准过高、过满,应形成屋脊形,临近插桩顶端处的原木,其直径的三分之二应在档板架内或做好其他加固措施。
十、方向不一致的零星原木,必须单独做关;关起身后,不准拖拉关上夹带的钢丝绳等物。
十一、重关在甲板上打停时须落地,不准将关搁在舱口上。
十二、空平车接关时,拖车司机应下车远离关路。在拆卸原
木桩紧固件时,应停止作业。
十三、在原木上作业的人员应穿好工作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