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经查:邸某自1979年招工进厂以来,一直在该厂黄磷车间从事精制、炉前、配电等工作,由于长期不间断地从事黄磷生产,患上了慢性黄磷中毒职业病,导致血小板减少,于1991年7月30日至9月23日在当地职防所住院治疗。出院时,职防所签发了"血小板减少与职业因素有关,建议继续服药,调离黄磷车间,一年后来我所复查"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后,邸某根据职防所的证明,要求厂方照顾并安排适当工作,但被诉人以厂里已实行承包为由,要邸某自己联系岗位。在无法联系到适应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岗位后,邸某只好又回到黄磷车间上班。此后,邸某又曾病发一次并开设家庭病床服药治疗一段时间。1993年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普查时,将其定为工残六级。1994年7月6日邸某第三次因病复发再次住进职防所治疗。人院时,邸某的血象仅为8万个单位,且牙龈已经萎缩,下颌骨质疏松,右上颌骨第一、二、八齿脱落(医生结论这些现象均是黄磷中毒引起的)。在治疗一个多月后,某化工厂不再为其提供住院治疗费用,提出要邸某出院去省城作进一步确诊鉴定。为此,邸某只好于8月29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并根据厂方的意见在家服药等候去省城确诊的具体日期。但到了12月中旬,被诉人只字不提安排邸某何时去省城确诊之事,反而不容商量地通知邸某到厂里上班,并要其自己联系工作岗位(当时厂里各部门实行承包)。由于邸某是职业病患者,且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各个生产车间都不肯接收他。邸某在自己无力联系好工作岗位,多次找厂方又不予安排上岗的情况下,只好待岗至1995年1月19日才由厂方安排好工作正式上班。但某化工厂却将邸某在1994年12月1日至1995年1月18日这段时间作厂内待业处理,扣发了一个半月的工资,只发给待业生活费100元整。